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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体系公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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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管理体系公开文件。


1目的

为明确NTC对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要求,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防止误用、滥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误导性宣传,维护公众和NTC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NTC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的设计、印制、发布、使用和监督管理。

3 职责

3.1审核部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的使用以及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3.2行政部具体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设计、印制、发布及发放;

3.3总经理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签发。

4  程序和要求

4.1 NTC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管理

4.1.1 经NTC总经理签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申请认证客户的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4.1.2 行政部/审核部在对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进行设计、制作时,应确保认证证书的内容符合相关认可规范的要求,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a) 认证证书名称。认证证书名称应能明确体现认证领域(认证制度),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b) 获证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受审核地位置(或多场所认证范围内总部和所有场所的地理位置)和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c) 认证依据,如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编号与版次和(或)修订号,如GB/T19001-2016(ISO9001:2015)等;

    d) 与产品(包括服务)、过程和相关的认证范围;

    e) 颁证日期、换证日期以及证书最长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如颁证日期:2010年11月1日,最长有效期: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在颁发经扩大或更新的认证证书时,以增加换证日期区分新证书与任何已作废证书;恢复认证的认证有效期基于当前认证的终止日期;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不应早于认证决定的日期;  

    f) 唯一的识别代码,如认证注册号;

    g) NTC的名称、地址和认证标志;在CNAS认可范围,可使用CNAS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但不能产生误导或含混不清;

    h) 在已签署国际互认协议的领域,经CNAS许可,可附加国际互认标识,使用方式依据《认可标志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UKAS使用认可标志的规定》;

    i) NTC的印章(适用于中文证书)和(或)其授权人的签字;

    j) 认证用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k) 证书查询方式,包括在NTC网站上的查询方式以及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

4.1.3如果认证所覆盖产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其所涉及的过程和覆盖的场所较多,可在证书附件上加以注明。

4.1.4 认证证书的文种

4.1.4.1认证证书一般使用中文和其他文种(通常为英文)两种文种打印,同一张证书内可同时使用中文和其他文种(通常为英文),中文和其他文种认证证书内容应—致。

4.1.4.2当需要除英文外的其他文种时应事先约定,并予以满足。

4.1.5 认证证书编号的规定格式

4.1.5.1对同一个组织实施的同一个体系认证,赋予一个认证证书编号。

4.1.5.2认证证书编号由认可注册号、年份号、标准代号、当年发出证书的累计顺序号、后缀

构成和分公司代码,具体如下:

后缀2表示组织规模:大型组织为L,中型组织为M,小型组织为S。

后缀1表示初次认证或再认证换证号:初次认证为R0,第一次再认证换证为R1,第二次为R2,……

本认证机构当年发出证书的顺序累计号:0001,002,……

认证依据标准代号:
GB/T19001-ISO9001为Q1,
GB/T24001-ISO14001为E1;
GB/T45001为S1;
证书发出年份的后2位:01,02,……

4.1.5.3 根据获证客户的规模,在认证证书编号中加后缀L、M或S。L代表认证范围内员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组织,M代表认证范围内员工人数在51-1000人的中型组织,S代表认证范围内员工人数在50人及其以下的小型组织。

4.1.5.4 同一个组织的认证范围覆盖多个场所并需要颁发子证书时,在认证证书编号后加上破折号和序号,如-1(-2,-3,…)。

4.1.5.5 在有效期内换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编号中的认可注册号、年份号、顺序号和认证的有效期保持不变,应注明换证日期。

4.1.5.6 再认证完成后换发证书,按4.1.5.2或4.1.5.3条规定重新赋予认证证书编号,并在编号后加后缀“R”。如,初次认证为“R0”,第一次复评为“R1”,第二次复评为“R2”,依此类推。

4.1.5.7 分公司代码以英文大写字母标识,具体对应关系根据分公司成立先后按顺序编写,详见《附件一   分公司证书代码清单》。

4.1.5.8撤销认证证书后,原认证证书编号废止,不再它用。

4.2 NTC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的管理

4.2.1 NTC管理体系认证标志是证明申请认证客户的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图案及文字的组合,由NTC徽标和相应领域管理体系标准编号组成:

4.2.2 NTC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的制作

a) NTC徽标采用标准色,色值如下;

● 蓝色:C:100  M:60  Y:0  K:0(标准色);

● 红色:C:0  M:0  Y:0  K:100 (标准色)。

NTC徽标复制时可使用单色,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必须保持完整且不得变形。

b) NTC徽标图形正下方为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编号。文字字体为Arial体。

4.3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

4.3.1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通则

4.3.1.1 NTC拥有认证标志的所有权,并授权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和认证有效期内按本程序的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获证客户应对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控制,不得将认证标志使用在与认证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审核部对获证客户的认证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3.1.2 获证客户在使用认证标志(包括印章和电子图形)时,应保证认证标志的完整,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确保认证标志的颜色与认证机构的徽标颜色一致并清晰可辨,并注明认证证书编号。需要时,NTC审核部可向获证客户提供硬拷贝或电子版的认证标志式样。

4.3.1.3 认证标志或所附文字不应使人对认证对象和授予认证的认证机构产生歧义,也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NTC对获证组织出具的证书和报告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

4.3.1.4 在被暂停或缩小认证资格时,获证客户应按照NTC的通知在被暂停或缩小的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NTC认证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包括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原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等。

4.3.1.5 在被撤销认证资格时,获证客户应按照NTC的通知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NTC认证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包括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原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等。

4.3.1.6 获证客户在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时,不得使NTC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当获证客户因认证标识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告NTC。

4.3.1.7 必要时,NTC将与获证客户协商制定对认证标志使用的其他要求,并形成相关文件。

4.3.1.8当NTC的认可资格发生变化时,审核部应及时通知获证客户,并视需要为其换发认证证书。

4.3.1.9当NTC被暂停或缩小认可资格时,审核部应及时通知获证客户,并要求其按照NTC的通知在被暂停或缩小的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NTC认证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包括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原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等。

4.3.1.10当NTC被撤销认可资格时,审核部应及时通知获证客户,并要求其按照NTC的通知在被暂停或缩小的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NTC认证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包括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原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等。

4.3.2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使用

4.3.2.1 获证客户可以在公开出版物、文件、宣传品、网页等载体上展示认证证书,展示的认证证书应清晰可辨。

4.3.2.2当获证客户的名称、地址、或NTC的认证要求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程序向NTC提出申请换发认证证书。当认证范围发生变化时,应执行《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撤销及变更管理程序》规定,重新签发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并在网页上及时公布。

4.3.2.3 获证客户向客户展示的认证证书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不允许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证书或其任何部分。

4.3.2.4 获证客户被撤销认证资格时,应立即交还认证证书。

4.3.3 认证标志的使用

4.3.3.1 获证客户应按本程序规定,在传播媒介(如宣传品或广告、互联网)或其他文件中正确引用认证状态,标志或所附文字不应使人对认证对象和授予认证的认证机构产生歧义,不得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认证标志,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4.3.3.2 客户在产品包装上或附带信息中声明其的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时,产品包装的判别标准是其可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损坏。附带信息的判别标准是其可分开获得或易于分离。型号标签或铭牌被视为产品的一部分。声明决不应暗示产品、过程或服务以这种方式得到了认证。声明应包含对下列的引用:

   -- 获证客户的标识(例如品牌或名称);

   -- 管理体系的类型(例如质量、环境)和适用标准;

   -- 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

4.3.3.3 NTC将在认证合同及相应的公开文件中明确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要求获证客户:

a) 在传播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认证状态时,应符合我机构的要求;

b) 不做出或不允许有关于其认证资格的误导性说明;

c) 不以或不允许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d) 在其认证被撤销时,按照认证机构的指令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见本文件4.5);

e) 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f) 不允许在引用其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暗示认证机构对产品(包括服务)或 过程进行了认证;

g) 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和场所;

h) 在使用认证资格时,不得使我机构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

   审核部将跟踪获证客户认证证书标志的使用情况,并采取措施处理认证状态的错误引用或认证文件、标志或审核报告的误导性使用。 此类措施可以包括要求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暂停认证、撤销认证、公告违规行为以及必要的法律措施。

4.3.4 获证客户对认可标识的使用(IAF及CNAS取得相应授权后适用)

4.3.4.1获证客户不得单独使用IAF-MLA/CNAS联合标识。

4.3.4.2 NTC授权获证客户可按以下要求使用CNAS认可标识:

a) CNAS认可标识(包括注册号)应与NTC的认证标志并列使用,例如:

b) NTC应与获证客户签署有关使用认可标识的协议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4.3.4.3 认可标识的使用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获得认证的特定管理体系、产品、服务、人员或过程等进行了批准。

4.3.4.4 NTC向获证客户颁发“获证牌匾”时,该牌匾中IAF-MLA/CNAS联合标识或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应符合本程序的规定,行政部应在正式使用前将“获证牌匾”样式向CNAS备案。

4.4 认证证书的制作与发放

4.4.1 技术委员会秘书应在总经理批准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和“证书制作单”传递至证书制作员。

4.4.2证书制作员收到审核报告和“证书制作单”,应及时进行证书初稿的制作,并对其正确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向行政部领取空白证书制作正式的认证证书,及时发放给获证客户,并做好发放记录。若为证书变更或再认证换证,审核部在发放新证书时应收回作废证书并集中销毁。认证证书的制作和发放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4.5 对获证客户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

4.5.1审核部对获证客户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情况在日常管理和监督审核中实施有效跟踪调查。

4.5.2审核部应对撤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以适宜的方式予以公告。

4.5.3 当有证据表明获证客户误用或滥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以及误导宣传认证状态时,审核部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及时做出反应并采取适宜的措施,包括警告、暂停、撤销或提起法律诉讼。如果由于误用或滥用引起不良的影响,NTC将在有关的公开媒体上发布澄清声明。

4.5.4 已被NTC暂停、撤销认证资格的组织,如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或声明认证有效,NTC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给NTC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4.5.5获证客户由于使用认证证书、标志或声明认证状态,引起或对其他客户提起的诉讼,未及时通告NTC或者给NTC造成声誉或经济上的损失,NTC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必要时撤销其认证资格,并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给NTC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4.5.6 被NTC授权使用认证标志的客户违反本规定,NTC有权终止其与NTC有关的活动,采用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并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给NTC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4.5.7 前述客户或个人应对4.5.1~4.5.5条款中情形导致NTC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该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NTC采取前述处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NTC承担的各种罚款、赔偿费用、裁判机构或其他机构收取的各种诉讼费用,NTC为此而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

4.6 在满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NTC可向申请组织、认证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相关方进行证书信息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从事认证活动声明

        NTC依法设立,获得企业法人,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地依法从事认证活动,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诺独立于出具的认证决定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NTC判断的影响,确保认证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

       NTC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拥有符合数量要求的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 员,并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NTC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与认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独立公正从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公正性声明 

        NTC的生存,取决于提供可为社会公众和认证相关利益方信任 的认证。NTC秉持“严谨规范 科学公正 传递信任 创造价值”的方针提供认证服务。

       公正--是提供可建立信任的认证的必要条件。 因此,NTC对每一影响认证业务公正性的利益冲突和风险进行管理,以控制其对公正性的威胁。 NTC根据所获得符合(或不符合)的客观证据做出认证决定,不受其它利益或其它各方的影响。NTC保持作出认证决定的权力,并为所作出决定承担责任。NTC每一员工应视公正性为立身之本。在您的工作中任何威胁 公正性的行为都是对社会、认证客户、NTC和您自身的利益的损害。 认证客户支付的认证费用是NTC的收入来源,做好认证服务的每个环节是NTC的追求。您支付的费用是用于购买能为社会公众及认证使用者信任的认证服务,若您以支付了费用而构成希望NTC在公正性方面作出妥协的理由,那么您是希望购买不满足您期望的认证服务。

        NTC欢迎认证业务的合作。您与NTC的合作 是基于其所具有的认证公信力,若在与您的合作中NTC必须在公正性方面作出妥协,则NTC也失去了与您合作的价值。 NTC欢迎社会公众及认证相关利益方对NTC 工作公正性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