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系公开文件。
管理体系公开文件。
1目的
为明确NTC对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要求,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防止误用、滥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误导性宣传,维护公众和NTC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NTC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的设计、印制、发布、使用和监督管理。
3 职责
3.1审核部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的使用以及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3.2行政部具体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设计、印制、发布及发放;
3.3总经理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签发。
4 程序和要求
4.1 NTC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管理
4.1.1 经NTC总经理签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申请认证客户的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4.1.2 行政部/审核部在对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进行设计、制作时,应确保认证证书的内容符合相关认可规范的要求,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a) 认证证书名称。认证证书名称应能明确体现认证领域(认证制度),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b) 获证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受审核地位置(或多场所认证范围内总部和所有场所的地理位置)和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c) 认证依据,如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编号与版次和(或)修订号,如GB/T19001-2016(ISO9001:2015)等;
d) 与产品(包括服务)、过程和相关的认证范围;
e) 颁证日期、换证日期以及证书最长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如颁证日期:2010年11月1日,最长有效期: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在颁发经扩大或更新的认证证书时,以增加换证日期区分新证书与任何已作废证书;恢复认证的认证有效期基于当前认证的终止日期;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不应早于认证决定的日期;
f) 唯一的识别代码,如认证注册号;
g) NTC的名称、地址和认证标志;在CNAS认可范围,可使用CNAS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但不能产生误导或含混不清;
h) 在已签署国际互认协议的领域,经CNAS许可,可附加国际互认标识,使用方式依据《认可标志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UKAS使用认可标志的规定》;
i) NTC的印章(适用于中文证书)和(或)其授权人的签字;
j) 认证用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k) 证书查询方式,包括在NTC网站上的查询方式以及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
4.1.3如果认证所覆盖产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其所涉及的过程和覆盖的场所较多,可在证书附件上加以注明。
4.1.4 认证证书的文种
4.1.4.1认证证书一般使用中文和其他文种(通常为英文)两种文种打印,同一张证书内可同时使用中文和其他文种(通常为英文),中文和其他文种认证证书内容应—致。
4.1.4.2当需要除英文外的其他文种时应事先约定,并予以满足。
4.1.5 认证证书编号的规定格式
4.1.5.1对同一个组织实施的同一个体系认证,赋予一个认证证书编号。
4.1.5.2认证证书编号由认可注册号、年份号、标准代号、当年发出证书的累计顺序号、后缀
构成和分公司代码,具体如下:
后缀2表示组织规模:大型组织为L,中型组织为M,小型组织为S。
后缀1表示初次认证或再认证换证号:初次认证为R0,第一次再认证换证为R1,第二次为R2,……
本认证机构当年发出证书的顺序累计号:0001,002,……
认证依据标准代号:
GB/T19001-ISO9001为Q1,
GB/T24001-ISO14001为E1;
GB/T45001为S1;
证书发出年份的后2位:01,02,……
4.1.5.3 根据获证客户的规模,在认证证书编号中加后缀L、M或S。L代表认证范围内员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组织,M代表认证范围内员工人数在51-1000人的中型组织,S代表认证范围内员工人数在50人及其以下的小型组织。
4.1.5.4 同一个组织的认证范围覆盖多个场所并需要颁发子证书时,在认证证书编号后加上破折号和序号,如-1(-2,-3,…)。
4.1.5.5 在有效期内换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编号中的认可注册号、年份号、顺序号和认证的有效期保持不变,应注明换证日期。
4.1.5.6 再认证完成后换发证书,按4.1.5.2或4.1.5.3条规定重新赋予认证证书编号,并在编号后加后缀“R”。如,初次认证为“R0”,第一次复评为“R1”,第二次复评为“R2”,依此类推。
4.1.5.7 分公司代码以英文大写字母标识,具体对应关系根据分公司成立先后按顺序编写,详见《附件一 分公司证书代码清单》。
4.1.5.8撤销认证证书后,原认证证书编号废止,不再它用。
4.2 NTC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的管理
4.2.1 NTC管理体系认证标志是证明申请认证客户的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图案及文字的组合,由NTC徽标和相应领域管理体系标准编号组成:
4.2.2 NTC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的制作
a) NTC徽标采用标准色,色值如下;
● 蓝色:C:100 M:60 Y:0 K:0(标准色);
● 红色:C:0 M:0 Y:0 K:100 (标准色)。
NTC徽标复制时可使用单色,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必须保持完整且不得变形。
b) NTC徽标图形正下方为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编号。文字字体为Arial体。
4.3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
4.3.1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通则
4.3.1.1 NTC拥有认证标志的所有权,并授权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和认证有效期内按本程序的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获证客户应对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控制,不得将认证标志使用在与认证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审核部对获证客户的认证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3.1.2 获证客户在使用认证标志(包括印章和电子图形)时,应保证认证标志的完整,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确保认证标志的颜色与认证机构的徽标颜色一致并清晰可辨,并注明认证证书编号。需要时,NTC审核部可向获证客户提供硬拷贝或电子版的认证标志式样。
4.3.1.3 认证标志或所附文字不应使人对认证对象和授予认证的认证机构产生歧义,也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NTC对获证组织出具的证书和报告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
4.3.1.4 在被暂停或缩小认证资格时,获证客户应按照NTC的通知在被暂停或缩小的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NTC认证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包括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原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等。
4.3.1.5 在被撤销认证资格时,获证客户应按照NTC的通知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NTC认证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包括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原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等。
4.3.1.6 获证客户在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时,不得使NTC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当获证客户因认证标识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告NTC。
4.3.1.7 必要时,NTC将与获证客户协商制定对认证标志使用的其他要求,并形成相关文件。
4.3.1.8当NTC的认可资格发生变化时,审核部应及时通知获证客户,并视需要为其换发认证证书。
4.3.1.9当NTC被暂停或缩小认可资格时,审核部应及时通知获证客户,并要求其按照NTC的通知在被暂停或缩小的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NTC认证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包括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原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等。
4.3.1.10当NTC被撤销认可资格时,审核部应及时通知获证客户,并要求其按照NTC的通知在被暂停或缩小的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NTC认证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包括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原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等。
4.3.2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使用
4.3.2.1 获证客户可以在公开出版物、文件、宣传品、网页等载体上展示认证证书,展示的认证证书应清晰可辨。
4.3.2.2当获证客户的名称、地址、或NTC的认证要求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程序向NTC提出申请换发认证证书。当认证范围发生变化时,应执行《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撤销及变更管理程序》规定,重新签发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并在网页上及时公布。
4.3.2.3 获证客户向客户展示的认证证书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不允许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证书或其任何部分。
4.3.2.4 获证客户被撤销认证资格时,应立即交还认证证书。
4.3.3 认证标志的使用
4.3.3.1 获证客户应按本程序规定,在传播媒介(如宣传品或广告、互联网)或其他文件中正确引用认证状态,标志或所附文字不应使人对认证对象和授予认证的认证机构产生歧义,不得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认证标志,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4.3.3.2 客户在产品包装上或附带信息中声明其的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时,产品包装的判别标准是其可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损坏。附带信息的判别标准是其可分开获得或易于分离。型号标签或铭牌被视为产品的一部分。声明决不应暗示产品、过程或服务以这种方式得到了认证。声明应包含对下列的引用:
-- 获证客户的标识(例如品牌或名称);
-- 管理体系的类型(例如质量、环境)和适用标准;
-- 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
4.3.3.3 NTC将在认证合同及相应的公开文件中明确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要求获证客户:
a) 在传播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认证状态时,应符合我机构的要求;
b) 不做出或不允许有关于其认证资格的误导性说明;
c) 不以或不允许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d) 在其认证被撤销时,按照认证机构的指令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见本文件4.5);
e) 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f) 不允许在引用其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暗示认证机构对产品(包括服务)或 过程进行了认证;
g) 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和场所;
h) 在使用认证资格时,不得使我机构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
审核部将跟踪获证客户认证证书标志的使用情况,并采取措施处理认证状态的错误引用或认证文件、标志或审核报告的误导性使用。 此类措施可以包括要求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暂停认证、撤销认证、公告违规行为以及必要的法律措施。
4.3.4 获证客户对认可标识的使用(IAF及CNAS取得相应授权后适用)
4.3.4.1获证客户不得单独使用IAF-MLA/CNAS联合标识。
4.3.4.2 NTC授权获证客户可按以下要求使用CNAS认可标识:
a) CNAS认可标识(包括注册号)应与NTC的认证标志并列使用,例如:
b) NTC应与获证客户签署有关使用认可标识的协议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4.3.4.3 认可标识的使用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获得认证的特定管理体系、产品、服务、人员或过程等进行了批准。
4.3.4.4 NTC向获证客户颁发“获证牌匾”时,该牌匾中IAF-MLA/CNAS联合标识或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应符合本程序的规定,行政部应在正式使用前将“获证牌匾”样式向CNAS备案。
4.4 认证证书的制作与发放
4.4.1 技术委员会秘书应在总经理批准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和“证书制作单”传递至证书制作员。
4.4.2证书制作员收到审核报告和“证书制作单”,应及时进行证书初稿的制作,并对其正确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向行政部领取空白证书制作正式的认证证书,及时发放给获证客户,并做好发放记录。若为证书变更或再认证换证,审核部在发放新证书时应收回作废证书并集中销毁。认证证书的制作和发放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4.5 对获证客户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
4.5.1审核部对获证客户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情况在日常管理和监督审核中实施有效跟踪调查。
4.5.2审核部应对撤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以适宜的方式予以公告。
4.5.3 当有证据表明获证客户误用或滥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以及误导宣传认证状态时,审核部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及时做出反应并采取适宜的措施,包括警告、暂停、撤销或提起法律诉讼。如果由于误用或滥用引起不良的影响,NTC将在有关的公开媒体上发布澄清声明。
4.5.4 已被NTC暂停、撤销认证资格的组织,如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或声明认证有效,NTC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给NTC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4.5.5获证客户由于使用认证证书、标志或声明认证状态,引起或对其他客户提起的诉讼,未及时通告NTC或者给NTC造成声誉或经济上的损失,NTC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必要时撤销其认证资格,并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给NTC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4.5.6 被NTC授权使用认证标志的客户违反本规定,NTC有权终止其与NTC有关的活动,采用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并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给NTC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4.5.7 前述客户或个人应对4.5.1~4.5.5条款中情形导致NTC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该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NTC采取前述处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NTC承担的各种罚款、赔偿费用、裁判机构或其他机构收取的各种诉讼费用,NTC为此而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
4.6 在满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NTC可向申请组织、认证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相关方进行证书信息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NTC依法设立,获得企业法人,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地依法从事认证活动,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诺独立于出具的认证决定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NTC判断的影响,确保认证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
NTC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拥有符合数量要求的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
员,并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NTC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与认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独立公正从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NTC的生存,取决于提供可为社会公众和认证相关利益方信任 的认证。NTC秉持“严谨规范 科学公正 传递信任 创造价值”的方针提供认证服务。
公正--是提供可建立信任的认证的必要条件。 因此,NTC对每一影响认证业务公正性的利益冲突和风险进行管理,以控制其对公正性的威胁。 NTC根据所获得符合(或不符合)的客观证据做出认证决定,不受其它利益或其它各方的影响。NTC保持作出认证决定的权力,并为所作出决定承担责任。NTC每一员工应视公正性为立身之本。在您的工作中任何威胁 公正性的行为都是对社会、认证客户、NTC和您自身的利益的损害。 认证客户支付的认证费用是NTC的收入来源,做好认证服务的每个环节是NTC的追求。您支付的费用是用于购买能为社会公众及认证使用者信任的认证服务,若您以支付了费用而构成希望NTC在公正性方面作出妥协的理由,那么您是希望购买不满足您期望的认证服务。
NTC欢迎认证业务的合作。您与NTC的合作 是基于其所具有的认证公信力,若在与您的合作中NTC必须在公正性方面作出妥协,则NTC也失去了与您合作的价值。 NTC欢迎社会公众及认证相关利益方对NTC 工作公正性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建议。
质量信用评价认证规则
(依据CNAS-CC01:2015、GB/T 31863-2015)
编 制:陈汉高.
审 核:陈 勇.
批 准:毛孝峰.
国信认证(广东)有限公司
2021年03月03日发布 2021年03月03日 实施
目录
1.1目的
为使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全面了解国信认证(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受理并实施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认证的全过程,便于本公司有序、有效地开展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认证工作,特制定本认证规则。
1.2适用范围
本认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开展的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认证工作,可为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进行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认证/注册提供指导。
1.3主要依据文件
(1) CNAS-CC01:2015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idt ISO/IEC17021- 1:2015《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的要求第1部分:要求》;
(2) GB/T 31863-2015《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
(3)《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2015年第18号公告);
(4) CNAS-CC105《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 )》。
1.4认证依据标准
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认证的依据是GB/T 31863-2015。
1.5术语说明
根据认证过程的变化,本规则对申请认证单位在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称呼:
(1) 申请方:认证审核之前;
(2) 受审核方:审核过程中及获证前;
(3) 获证组织:获得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认证证书后。
1.6. 职责
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各业务部门的职责与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相同,但在具体的运作要求上,在开展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认证项目的评估工作时,应遵循本认证规则的要求。
(1) 持有法定登记注册证明,如独立法人地位证明文件等;
(2) 已按相应的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认证标准,建立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实施运行至少3个月。
(3) 申请方已按规定实施了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审核与评价,没有发现重大不足。
(4) 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6) 认证申请组织应具备评价和保持法律法规符合性的机制,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相关方通报所发现的不符合情况。
3.1 申请方/受审核方的权利
(1) 自主选择咨询单位(本公司不进行咨询)。
(2) 与本公司协商确定认证采用的模式标准和认证时间。
(3) 对参加审核的人员、审核日期安排有异议时,与本公司协商解决。
(4) 有权对本公司的认证活动等提出申诉/投诉和异议。
3.2申请方/受审核方的义务
(1) 按本公司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及其附件:
(2) 为本公司提供保证审核工作顺利进行必要的交通、食宿及办公条件:
(3) 为本公司审核组进入审核区域、调阅文件记录、安排被访问人员等提供必要的条件:适用时,为接纳到场的观察员(如认可机构评审员)提供条件。
(4) 保留顾客和/或相关方就获证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所提出的所有投诉记录,信息沟通记录及相应纠正措施记录,并在本公司要求时提供。重要投诉应及时通报本公司。
(5) 按规定及时交纳认证费用。
(6) 管理体系认证申请组织有责任保持并评价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
4.1.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应遵循《管理委员会章程》的要求,无进一步要求,但专业能力应考虑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的特殊性。
4.2.评估结论决定人员的组成
相关要求参见《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及《认证决定程序》。
认证决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认证活动含申请的受理,初次认证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为保持认证所需进行的监督审核,在初次认证三年有效期满后获证组织希望保持认证资格而需进行的再认证审核和再认证决定等。
5.1.人员能力要求
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认证业务对口管理部门依本公司文件《认证人员聘用和能力评价管理程序》对该业务人员进行选择和评价。
依据《审核人员服务规范管理规定》等程序实施能力保持提高及行为监视。
5.2审核人日
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初次认证、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的人日确定依照《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确定指南》中有关的人日控制要求执行。
5.3申请
(1)确认申请意向后,申请方需向本公司市场部提交《认证申请书》,市场部进行合同评审,并与申请方签定认证合同:
(2)在希望正式审核前一个月,申请方按合同金额交纳认证费用。若申请人有因法律特权或专利权关系,不能让审核组评审或获得与法律法规符合性有关的资料或信息,则不能获取/维持认证资格;除非审核组能够获得客观证据表明法律法规符合性和相关体系要求已得到有效实施。有此类情况时,双方将在合同中说明要求。市场部对申请文件的齐整性进行检查,文件不齐时,通知申请方重新提交或补充。市场部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在确认可受理申请且申请方已交纳认证费用后,即把文件移交审核部。
5.4第一阶段审核
5.4.1 第一阶段审核活动包括文件审核,并通常包括现场访问。
(1)审核部指定审核组进行文件审核并向申请方发出《发送《管理体系成文信息评审报告》的通知》,如果文件审核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则不能进行后续的现场审核。
(2)审核组按审核计划进第一阶段现场审核,以确定申请方是否作好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收集必要的信息,识别第二阶段审核的重点并与受审核方交换信息及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具体事宜;
(3) 第一阶段审核结束后,有关审核发现将形成文件提交申请人。
5.4.2 在下列情况,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但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的原因:
(1)申请组织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有效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已对申请组织管理体系有充分了解。
(2)认证机构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技术特征明显、过程简单,通过对其提交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3)申请组织获得了其他经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4)如审核方案管理人员收集相关资料后认为可以实施非现场一阶段审核或免一阶段审核的项目,由方案管理人员填写《不进行第一阶段现场审核的说明》,经审批后进行非现场审核或免一阶段审核。
除以上情况之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方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行。
5.5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前的准备工作
(1)现场审核组的正式成员符合CCAA的《CCAA-101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中对审核员的个人素质、行为准则、知识与技能、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等的要求,应为经过本公司评价合格的审核员,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的技术专家协助审核工作。审核组至少有一名具备ISO17021要求的具备组长能力的审核员。审核部应将审核组名单通知申请方,申请方如有异议且理由充足,由审核部和申请方协商调换。
(2)审核组应根据提交的文件资料及受审核方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特点进行审核策划,包括拟制审核计划,并将经批准的审核计划提交申请方确认。
5.6第二阶段现场审核
(1)首次会议
现场审核开始的时候,审核组长应主持召开受审核方领导参加的首次会议,向受审核方有关负责人说明审核计划、审核程序、方法、审核的可能结果、违反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处理以及不符合类型及
保密承诺等:
(2)现场取证及评价
审核组根据审核计划,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资料、现场观察、实际测定等方法,取得确切的证据,记录审核情况,对受审核方的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进行有效性评价。在审核期间,受审核方应予以协助、配合,并保证:
a.审核组能够查阅和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相关记录,包括原始记录;
b.审核组能够进入与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审核有关的场所(若受审核方认为某些场所为本单位的机密场所,应在首次会议上说明,双方协商解决);
c.审核组能够访问与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有关的人员:
d.为审核组提供进行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审核所必需的设施和条件,并指定联络人员。
(3)末次会议
现场审核结束时,审核组长应主持召开受审核方领导参加的末次会议,对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宣布现场审核的结论;
a.受审核方如对审核结论有不同看法,与审核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记录在审核报告中;
b.审核组应就现场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经确认的)与受审核方商定在一个适当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对一般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时间要求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严重不符合项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不符合项通常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严重不符合:
① 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运行出现系统性失效。如某个或多个重要过程要求要素没有覆盖、没有得到实施,或多个一般不符合同时存在导致审核员认为GB/T 31863-2015的一个或多个要素未能被覆盖或实施即多次重复发生不符合现象,而又未能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加以消除,形成系统性失效。
② 体系运行出现区域性失效。如某一部门适用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要求的全面失效现象。
③ 所发现不符合事项严重影响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业绩。
④ 对存在严重不符合项的情况,将导致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不能给予注册或推迟给予注册。
凡出现下列情况为一般不符合项:
对满足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要求或体系文件的要求而言,是个别的、偶然的、孤立的、性质轻微的不合格。或者说,对审核范围覆盖的体系而言,是个次要的问题。在认证活动中,审核员所识别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要求,且未予评价并采取措施的审核发现,将构成不符合。对有意不遵守法律法规(如决定交纳罚款后继续违规操作,而不寻找导致不符合的原因并制订措施)的组织,将不能通过认证或保持认证资格。对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组织,需经确认已采取措施恢复法律法规符合性后,方可获得或保持认证资格。现场审核全部结束后,审核组将现场审核报告及全套审核文件及记录交部门行政人员。
5.7颁发认证证书和证书注册
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经审核员书面验证(一般不符合项)或现场验证(严重不符合项)认为有效后,由审核部报呈公司技术委员会审定。
如技术委员会的认证决定建议与审核组的审核结论有重大出入时,由审核部向受审核方发出审核结果《更正通知书》。
技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行政部办理证书注册和认证证书制作事宜。认证证书经公司总经理签发,有效期为三年。
获证组织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获准认证范围等列入本公司“获证组织名录”。本公司将定期更新该名录,社会公众可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ntcgd.com) 的“证书查询”,或CNCA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nca.org.cn) “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查询平台”,或直接向本公司查询(查询电话: 020-87222625)相关注册名录。若获证组织因保密需要无意公开此信息,请通知本公司。
获证组织具有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投诉/申诉等权利,以及按时接受监督审核等义务。
被批准管理体系注册后,获证组织可以向公众展示本公司的认证证书,及标志,以证实获证组织管理体系通过了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认证,但应遵守本公司和国家相关法规的相关规定。
(1)本公司将定期进行监督审核,以确认获证组织的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第一次监督将在初次审核后12个月内进行,以后每两次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2)必要时,本公司将进行特殊审核。
获证组织需更改获准认证/注册的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时,应及时将更改情况报本公司市场部。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当证书覆盖的范围、认证依据的标准、证书持有者、注册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应重新换证。
当获证组织不能保持认证水平或违反认证合同规定时:被列入相关失信企业名单: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等,均可能会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甚至撤销。如果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会导致认证范围的缩小。获证组织不愿意保持认证资格,可提出认证的注销。获证组织范围内某些部分不愿维持纳入认证资格,也可提出缩小认证范围。
本公司关于注销、暂停、撤销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资格的决定,以及解除暂停的决定,缩小认证范围的决定,应书面通知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同时,还将.上报国家认可委。对于注销、暂停、撤销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资格的决定,以及证书到期未申请复评的组织,本公司将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按季报告有关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管机构。
12.1扩大认证范围
获证组织需扩大认证范围时应提出申请,本公司将评审申请,确定必要的审核活动,以做出是否可予扩大的决定。
12.2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本公司为调查投诉,国家安排的检查任务,重大事故调查,对变更情况进行评价,或对被暂停的获证组织进行跟踪而进行的审核可能只能提前较短时间,甚至无法提前通知获证组织。请获证组织给予理解和配合。若获证组织届时对具体审核组成员有异议,仍可向本公司提出。
当证书有效期到期后,证书将自动失效,获证组织如需继续保持注册资格,需在证书到期之前六个月与本公司市场部重新签订合同,然后按上述程序在证书有效期之前进行再认证和换证。
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在对本公司的结论、行为、决定等有异议时,可公平地提出,并具有投诉/申诉的权利。本公司申/投诉处理程序可向本公司行政部索取。
审核时间人日数根据《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确定指南》中QMS的人日要求执行。本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收费规定。
本认证规则实施日期: 2021 年03月03日。
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依据CNAS-CC01:2015、GB/T 30146-2013 idt ISO 22301:2012)
编 制:陈汉高.
审 核:陈 勇.
批 准:毛孝峰.
国信认证(广东)有限公司
2022年04月11日发布 2022年04月11日 实施
目录
1.1目的
为使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全面了解国信认证(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受理并实施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的全过程,便于本公司有序、有效地开展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特制定本认证规则。
1.2适用范围
本认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开展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可为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进行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注册提供指导。
1.3主要依据文件
(1) CNAS-CC01:2015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idt ISO/IEC17021- 1:2015《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的要求第1部分:要求》;
(2) GB/T 30146-2013 idt ISO 22301:2012《公共安全 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 要求》;
(3)《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2015年第18号公告);
(4) CNAS-CC105《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 )》。
1.4认证依据标准
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的依据是GB/T 30146-2013 idt ISO 22301:2012。
1.5术语说明
根据认证过程的变化,本规则对申请认证单位在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称呼:
(1) 申请方:认证审核之前;
(2) 受审核方:审核过程中及获证前;
(3) 获证组织:获得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
1.6. 职责
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各业务部门的职责与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相同,但在具体的运作要求上,在开展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的评估工作时,应遵循本认证规则的要求。
(1) 持有法定登记注册证明,如独立法人地位证明文件等;
(2) 已按相应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建立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实施运行至少3个月。
(3) 申请方已按规定实施了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审核与评价,没有发现重大不足。
(4) 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6) 认证申请组织应具备评价和保持法律法规符合性的机制,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相关方通报所发现的不符合情况。
3.1 申请方/受审核方的权利
(1) 自主选择咨询单位(本公司不进行咨询)。
(2) 与本公司协商确定认证采用的模式标准和认证时间。
(3) 对参加审核的人员、审核日期安排有异议时,与本公司协商解决。
(4) 有权对本公司的认证活动等提出申诉/投诉和异议。
3.2申请方/受审核方的义务
(1) 按本公司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及其附件:
(2) 为本公司提供保证审核工作顺利进行必要的交通、食宿及办公条件:
(3) 为本公司审核组进入审核区域、调阅文件记录、安排被访问人员等提供必要的条件:适用时,为接纳到场的观察员(如认可机构评审员)提供条件。
(4) 保留顾客和/或相关方就获证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所提出的所有投诉记录,信息沟通记录及相应纠正措施记录,并在本公司要求时提供。重要投诉应及时通报本公司。
(5) 按规定及时交纳认证费用。
(6) 管理体系认证申请组织有责任保持并评价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
4.1.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应遵循《管理委员会章程》的要求,无进一步要求,但专业能力应考虑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的特殊性。
4.2.评估结论决定人员的组成
相关要求参见《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及《认证决定程序》。
认证决定,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含申请的受理,初次认证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为保持认证所需进行的监督审核,在初次认证三年有效期满后获证组织希望保持认证资格而需进行的再认证审核和再认证决定等。
5.1.人员能力要求
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业务对口管理部门依本公司文件《认证人员聘用和能力评价管理程序》对该业务人员进行选择和评价。
依据《审核人员服务规范管理规定》等程序实施能力保持提高及行为监视。
5.2审核人日
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初次认证、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的人日确定依照《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确定指南》中有关的人日控制要求执行。
5.3申请
(1)确认申请意向后,申请方需向本公司市场部提交《认证申请书》,市场部进行合同评审,并与申请方签定认证合同:
(2)在希望正式审核前一个月,申请方按合同金额交纳认证费用。若申请人有因法律特权或专利权关系,不能让审核组评审或获得与法律法规符合性有关的资料或信息,则不能获取/维持认证资格;除非审核组能够获得客观证据表明法律法规符合性和相关体系要求已得到有效实施。有此类情况时,双方将在合同中说明要求。市场部对申请文件的齐整性进行检查,文件不齐时,通知申请方重新提交或补充。市场部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在确认可受理申请且申请方已交纳认证费用后,即把文件移交审核部。
5.4第一阶段审核
5.4.1 第一阶段审核活动包括文件审核,并通常包括现场访问。
(1)审核部指定审核组进行文件审核并向申请方发出《发送《管理体系成文信息评审报告》的通知》,如果文件审核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则不能进行后续的现场审核。
(2)审核组按审核计划进第一阶段现场审核,以确定申请方是否作好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收集必要的信息,识别第二阶段审核的重点并与受审核方交换信息及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具体事宜;
(3) 第一阶段审核结束后,有关审核发现将形成文件提交申请人。
5.4.2 在下列情况,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但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的原因:
(1)申请组织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有效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已对申请组织管理体系有充分了解。
(2)认证机构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技术特征明显、过程简单,通过对其提交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3)申请组织获得了其他经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4)如审核方案管理人员收集相关资料后认为可以实施非现场一阶段审核或免一阶段审核的项目,由方案管理人员填写《不进行第一阶段现场审核的说明》,经审批后进行非现场审核或免一阶段审核。
除以上情况之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方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行。
5.5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前的准备工作
(1)现场审核组的正式成员符合CCAA的《CCAA-101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中对审核员的个人素质、行为准则、知识与技能、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等的要求,应为经过本公司评价合格的审核员,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的技术专家协助审核工作。审核组至少有一名具备ISO17021要求的具备组长能力的审核员。审核部应将审核组名单通知申请方,申请方如有异议且理由充足,由审核部和申请方协商调换。
(2)审核组应根据提交的文件资料及受审核方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特点进行审核策划,包括拟制审核计划,并将经批准的审核计划提交申请方确认。
5.6第二阶段现场审核
(1)首次会议
现场审核开始的时候,审核组长应主持召开受审核方领导参加的首次会议,向受审核方有关负责人说明审核计划、审核程序、方法、审核的可能结果、违反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处理以及不符合类型及
保密承诺等:
(2)现场取证及评价
审核组根据审核计划,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资料、现场观察、实际测定等方法,取得确切的证据,记录审核情况,对受审核方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进行有效性评价。在审核期间,受审核方应予以协助、配合,并保证:
a.审核组能够查阅和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相关记录,包括原始记录;
b.审核组能够进入与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审核有关的场所(若受审核方认为某些场所为本单位的机密场所,应在首次会议上说明,双方协商解决);
c.审核组能够访问与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有关的人员:
d.为审核组提供进行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审核所必需的设施和条件,并指定联络人员。
(3)末次会议
现场审核结束时,审核组长应主持召开受审核方领导参加的末次会议,对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宣布现场审核的结论;
a.受审核方如对审核结论有不同看法,与审核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记录在审核报告中;
b.审核组应就现场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经确认的)与受审核方商定在一个适当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对一般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时间要求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严重不符合项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不符合项通常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严重不符合:
① 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运行出现系统性失效。如某个或多个重要过程要求要素没有覆盖、没有得到实施,或多个一般不符合同时存在导致审核员认为GB/T 30146-2013 idt ISO 22301:2012的一个或多个要素未能被覆盖或实施即多次重复发生不符合现象,而又未能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加以消除,形成系统性失效。
② 体系运行出现区域性失效。如某一部门适用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要求的全面失效现象。
③ 所发现不符合事项严重影响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业绩。
④ 对存在严重不符合项的情况,将导致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不能给予注册或推迟给予注册。
凡出现下列情况为一般不符合项:
对满足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要求或体系文件的要求而言,是个别的、偶然的、孤立的、性质轻微的不合格。或者说,对审核范围覆盖的体系而言,是个次要的问题。在认证活动中,审核员所识别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要求,且未予评价并采取措施的审核发现,将构成不符合。对有意不遵守法律法规(如决定交纳罚款后继续违规操作,而不寻找导致不符合的原因并制订措施)的组织,将不能通过认证或保持认证资格。对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组织,需经确认已采取措施恢复法律法规符合性后,方可获得或保持认证资格。现场审核全部结束后,审核组将现场审核报告及全套审核文件及记录交部门行政人员。
5.7颁发认证证书和证书注册
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经审核员书面验证(一般不符合项)或现场验证(严重不符合项)认为有效后,由审核部报呈公司技术委员会审定。
如技术委员会的认证决定建议与审核组的审核结论有重大出入时,由审核部向受审核方发出审核结果《更正通知书》。
技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行政部办理证书注册和认证证书制作事宜。认证证书经公司总经理签发,有效期为三年。
获证组织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获准认证范围等列入本公司“获证组织名录”。本公司将定期更新该名录,社会公众可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ntcgd.com) 的“证书查询”,或CNCA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nca.org.cn) “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查询平台”,或直接向本公司查询(查询电话: 020-87222625)相关注册名录。若获证组织因保密需要无意公开此信息,请通知本公司。
获证组织具有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投诉/申诉等权利,以及按时接受监督审核等义务。
被批准管理体系注册后,获证组织可以向公众展示本公司的认证证书,及标志,以证实获证组织管理体系通过了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但应遵守本公司和国家相关法规的相关规定。
(1)本公司将定期进行监督审核,以确认获证组织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第一次监督将在初次审核后12个月内进行,以后每两次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2)必要时,本公司将进行特殊审核。
获证组织需更改获准认证/注册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时,应及时将更改情况报本公司市场部。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当证书覆盖的范围、认证依据的标准、证书持有者、注册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应重新换证。
当获证组织不能保持认证水平或违反认证合同规定时:被列入相关失信企业名单: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等,均可能会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甚至撤销。如果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会导致认证范围的缩小。获证组织不愿意保持认证资格,可提出认证的注销。获证组织范围内某些部分不愿维持纳入认证资格,也可提出缩小认证范围。
本公司关于注销、暂停、撤销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资格的决定,以及解除暂停的决定,缩小认证范围的决定,应书面通知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同时,还将.上报国家认可委。对于注销、暂停、撤销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资格的决定,以及证书到期未申请复评的组织,本公司将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按季报告有关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管机构。
12.1扩大认证范围
获证组织需扩大认证范围时应提出申请,本公司将评审申请,确定必要的审核活动,以做出是否可予扩大的决定。
12.2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本公司为调查投诉,国家安排的检查任务,重大事故调查,对变更情况进行评价,或对被暂停的获证组织进行跟踪而进行的审核可能只能提前较短时间,甚至无法提前通知获证组织。请获证组织给予理解和配合。若获证组织届时对具体审核组成员有异议,仍可向本公司提出。
当证书有效期到期后,证书将自动失效,获证组织如需继续保持注册资格,需在证书到期之前六个月与本公司市场部重新签订合同,然后按上述程序在证书有效期之前进行再认证和换证。
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在对本公司的结论、行为、决定等有异议时,可公平地提出,并具有投诉/申诉的权利。本公司申/投诉处理程序可向本公司行政部索取。
审核时间人日数根据《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确定指南》中QMS的人日要求执行。本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收费规定。
本认证规则实施日期: 2022年04月11日。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实施
(依据CNAS-CC01:2015、GB/T 39604-2020)
编 制:陈汉高.
审 核:陈 勇.
批 准:毛孝峰.
国信认证(广东)有限公司
2022年04月18日发布 2022年04月18日 实施
目录
1.1目的
为使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全面了解国信认证(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受理并实施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的全过程,便于本公司有序、有效地开展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特制定本认证规则。
1.2适用范围
本认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开展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可为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进行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注册提供指导。
1.3主要依据文件
(1) CNAS-CC01:2015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idt ISO/IEC17021- 1:2015《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的要求第1部分:要求》;
(2) GB/T 39604-202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3)《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2015年第18号公告);
(4) CNAS-CC105《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 )》。
1.4认证依据标准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的依据是GB/T 39604-2020。
1.5术语说明
根据认证过程的变化,本规则对申请认证单位在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称呼:
(1) 申请方:认证审核之前;
(2) 受审核方:审核过程中及获证前;
(3) 获证组织:获得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
1.6. 职责
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各业务部门的职责与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相同,但在具体的运作要求上,在开展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的评估工作时,应遵循本认证规则的要求。
(1) 持有法定登记注册证明,如独立法人地位证明文件等;
(2) 已按相应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建立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实施运行至少3个月。
(3) 申请方已按规定实施了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审核与评价,没有发现重大不足。
(4) 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6) 认证申请组织应具备评价和保持法律法规符合性的机制,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相关方通报所发现的不符合情况。
3.1 申请方/受审核方的权利
(1) 自主选择咨询单位(本公司不进行咨询)。
(2) 与本公司协商确定认证采用的模式标准和认证时间。
(3) 对参加审核的人员、审核日期安排有异议时,与本公司协商解决。
(4) 有权对本公司的认证活动等提出申诉/投诉和异议。
3.2申请方/受审核方的义务
(1) 按本公司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及其附件:
(2) 为本公司提供保证审核工作顺利进行必要的交通、食宿及办公条件:
(3) 为本公司审核组进入审核区域、调阅文件记录、安排被访问人员等提供必要的条件:适用时,为接纳到场的观察员(如认可机构评审员)提供条件。
(4) 保留顾客和/或相关方就获证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所提出的所有投诉记录,信息沟通记录及相应纠正措施记录,并在本公司要求时提供。重要投诉应及时通报本公司。
(5) 按规定及时交纳认证费用。
(6) 管理体系认证申请组织有责任保持并评价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
4.1.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应遵循《管理委员会章程》的要求,无进一步要求,但专业能力应考虑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特殊性。
4.2.评估结论决定人员的组成
相关要求参见《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及《认证决定程序》。
认证决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含申请的受理,初次认证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为保持认证所需进行的监督审核,在初次认证三年有效期满后获证组织希望保持认证资格而需进行的再认证审核和再认证决定等。
5.1.人员能力要求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业务对口管理部门依本公司文件《认证人员聘用和能力评价管理程序》对该业务人员进行选择和评价。
依据《审核人员服务规范管理规定》等程序实施能力保持提高及行为监视。
5.2审核人日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初次认证、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的人日确定依照《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确定指南》中有关的人日控制要求执行。
5.3申请
(1)确认申请意向后,申请方需向本公司市场部提交《认证申请书》,市场部进行合同评审,并与申请方签定认证合同:
(2)在希望正式审核前一个月,申请方按合同金额交纳认证费用。若申请人有因法律特权或专利权关系,不能让审核组评审或获得与法律法规符合性有关的资料或信息,则不能获取/维持认证资格;除非审核组能够获得客观证据表明法律法规符合性和相关体系要求已得到有效实施。有此类情况时,双方将在合同中说明要求。市场部对申请文件的齐整性进行检查,文件不齐时,通知申请方重新提交或补充。市场部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在确认可受理申请且申请方已交纳认证费用后,即把文件移交审核部。
5.4第一阶段审核
5.4.1 第一阶段审核活动包括文件审核,并通常包括现场访问。
(1)审核部指定审核组进行文件审核并向申请方发出《发送《管理体系成文信息评审报告》的通知》,如果文件审核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则不能进行后续的现场审核。
(2)审核组按审核计划进第一阶段现场审核,以确定申请方是否作好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收集必要的信息,识别第二阶段审核的重点并与受审核方交换信息及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具体事宜;
(3) 第一阶段审核结束后,有关审核发现将形成文件提交申请人。
5.4.2 在下列情况,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但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的原因:
(1)申请组织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有效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已对申请组织管理体系有充分了解。
(2)认证机构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技术特征明显、过程简单,通过对其提交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3)申请组织获得了其他经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4)如审核方案管理人员收集相关资料后认为可以实施非现场一阶段审核或免一阶段审核的项目,由方案管理人员填写《不进行第一阶段现场审核的说明》,经审批后进行非现场审核或免一阶段审核。
除以上情况之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方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行。
5.5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前的准备工作
(1)现场审核组的正式成员符合CCAA的《CCAA-101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中对审核员的个人素质、行为准则、知识与技能、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等的要求,应为经过本公司评价合格的审核员,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的技术专家协助审核工作。审核组至少有一名具备ISO17021要求的具备组长能力的审核员。审核部应将审核组名单通知申请方,申请方如有异议且理由充足,由审核部和申请方协商调换。
(2)审核组应根据提交的文件资料及受审核方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特点进行审核策划,包括拟制审核计划,并将经批准的审核计划提交申请方确认。
5.6第二阶段现场审核
(1)首次会议
现场审核开始的时候,审核组长应主持召开受审核方领导参加的首次会议,向受审核方有关负责人说明审核计划、审核程序、方法、审核的可能结果、违反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处理以及不符合类型及
保密承诺等:
(2)现场取证及评价
审核组根据审核计划,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资料、现场观察、实际测定等方法,取得确切的证据,记录审核情况,对受审核方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进行有效性评价。在审核期间,受审核方应予以协助、配合,并保证:
a.审核组能够查阅和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相关记录,包括原始记录;
b.审核组能够进入与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审核有关的场所(若受审核方认为某些场所为本单位的机密场所,应在首次会议上说明,双方协商解决);
c.审核组能够访问与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有关的人员:
d.为审核组提供进行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审核所必需的设施和条件,并指定联络人员。
(3)末次会议
现场审核结束时,审核组长应主持召开受审核方领导参加的末次会议,对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宣布现场审核的结论;
a.受审核方如对审核结论有不同看法,与审核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记录在审核报告中;
b.审核组应就现场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经确认的)与受审核方商定在一个适当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对一般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时间要求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严重不符合项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不符合项通常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严重不符合:
①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运行出现系统性失效。如某个或多个重要过程要求要素没有覆盖、没有得到实施,或多个一般不符合同时存在导致审核员认为GB/T 39604-2020的一个或多个要素未能被覆盖或实施即多次重复发生不符合现象,而又未能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加以消除,形成系统性失效。
② 体系运行出现区域性失效。如某一部门适用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要求的全面失效现象。
③ 所发现不符合事项严重影响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业绩。
④ 对存在严重不符合项的情况,将导致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不能给予注册或推迟给予注册。
凡出现下列情况为一般不符合项:
对满足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要求或体系文件的要求而言,是个别的、偶然的、孤立的、性质轻微的不合格。或者说,对审核范围覆盖的体系而言,是个次要的问题。在认证活动中,审核员所识别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要求,且未予评价并采取措施的审核发现,将构成不符合。对有意不遵守法律法规(如决定交纳罚款后继续违规操作,而不寻找导致不符合的原因并制订措施)的组织,将不能通过认证或保持认证资格。对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组织,需经确认已采取措施恢复法律法规符合性后,方可获得或保持认证资格。现场审核全部结束后,审核组将现场审核报告及全套审核文件及记录交部门行政人员。
5.7颁发认证证书和证书注册
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经审核员书面验证(一般不符合项)或现场验证(严重不符合项)认为有效后,由审核部报呈公司技术委员会审定。
如技术委员会的认证决定建议与审核组的审核结论有重大出入时,由审核部向受审核方发出审核结果《更正通知书》。
技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行政部办理证书注册和认证证书制作事宜。认证证书经公司总经理签发,有效期为三年。
获证组织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获准认证范围等列入本公司“获证组织名录”。本公司将定期更新该名录,社会公众可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ntcgd.com) 的“证书查询”,或CNCA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nca.org.cn) “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查询平台”,或直接向本公司查询(查询电话: 020-87222625)相关注册名录。若获证组织因保密需要无意公开此信息,请通知本公司。
获证组织具有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投诉/申诉等权利,以及按时接受监督审核等义务。
被批准管理体系注册后,获证组织可以向公众展示本公司的认证证书,及标志,以证实获证组织管理体系通过了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但应遵守本公司和国家相关法规的相关规定。
(1)本公司将定期进行监督审核,以确认获证组织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第一次监督将在初次审核后12个月内进行,以后每两次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2)必要时,本公司将进行特殊审核。
获证组织需更改获准认证/注册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时,应及时将更改情况报本公司市场部。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当证书覆盖的范围、认证依据的标准、证书持有者、注册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应重新换证。
当获证组织不能保持认证水平或违反认证合同规定时:被列入相关失信企业名单: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等,均可能会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甚至撤销。如果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会导致认证范围的缩小。获证组织不愿意保持认证资格,可提出认证的注销。获证组织范围内某些部分不愿维持纳入认证资格,也可提出缩小认证范围。
本公司关于注销、暂停、撤销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资格的决定,以及解除暂停的决定,缩小认证范围的决定,应书面通知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同时,还将.上报国家认可委。对于注销、暂停、撤销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资格的决定,以及证书到期未申请复评的组织,本公司将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按季报告有关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管机构。
12.1扩大认证范围
获证组织需扩大认证范围时应提出申请,本公司将评审申请,确定必要的审核活动,以做出是否可予扩大的决定。
12.2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本公司为调查投诉,国家安排的检查任务,重大事故调查,对变更情况进行评价,或对被暂停的获证组织进行跟踪而进行的审核可能只能提前较短时间,甚至无法提前通知获证组织。请获证组织给予理解和配合。若获证组织届时对具体审核组成员有异议,仍可向本公司提出。
当证书有效期到期后,证书将自动失效,获证组织如需继续保持注册资格,需在证书到期之前六个月与本公司市场部重新签订合同,然后按上述程序在证书有效期之前进行再认证和换证。
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在对本公司的结论、行为、决定等有异议时,可公平地提出,并具有投诉/申诉的权利。本公司申/投诉处理程序可向本公司行政部索取。
审核时间人日数根据《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确定指南》中QMS的人日要求执行。本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收费规定。
本认证规则实施日期: 2022年04月18 日。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规则
(依据CNAS-CC01:2015、CJJ/T 102-2004)
编 制:陈汉高.
审 核:陈 勇.
批 准:毛孝峰.
国信认证(广东)有限公司
2022年05月16日发布 2022年05月16日 实施
目录
1.1目的
为使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全面了解国信认证(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受理并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的全过程,便于本公司有序、有效地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工作,特制定本认证规则。
1.2适用范围
本认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开展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工作,可为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注册提供指导。
1.3主要依据文件
(1) CNAS-CC01:2015《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idt ISO/IEC17021- 1:2015《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的要求第1部分:要求》;
(2) CJJ/T 102-200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3)《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2015年第18号公告);
1.4认证依据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的依据是CJJ/T 102-2004。
1.5术语说明
根据认证过程的变化,本规则对申请认证单位在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称呼:
(1) 申请方:认证审核之前;
(2) 受审核方:审核过程中及获证前;
(3) 获证组织:获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证书后。
1.6. 职责
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各业务部门的职责与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相同,但在具体的运作要求上,在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项目的评估工作时,应遵循本认证规则的要求。
(1) 持有法定登记注册证明,如独立法人地位证明文件等;
(2) 已按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标准,建立相关成文信息。
(3) 申请方已按规定实施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规则审核与评价,没有发现重大不足。
(4) 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6) 认证申请组织应具备评价和保持法律法规符合性的机制,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相关方通报所发现的不符合情况。
3.1 申请方/受审核方的权利
(1) 自主选择咨询单位(本公司不进行咨询)。
(2) 与本公司协商确定认证采用的模式标准和认证时间。
(3) 对参加审核的人员、审核日期安排有异议时,与本公司协商解决。
(4) 有权对本公司的认证活动等提出申诉/投诉和异议。
3.2申请方/受审核方的义务
(1) 按本公司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及其附件:
(2) 为本公司提供保证审核工作顺利进行必要的交通、食宿及办公条件:
(3) 为本公司审核组进入审核区域、调阅文件记录、安排被访问人员等提供必要的条件:适用时,为接纳到场的观察员(如认可机构评审员)提供条件。
(4) 保留顾客和/或相关方就获证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所提出的所有投诉记录,信息沟通记录及相应纠正措施记录,并在本公司要求时提供。重要投诉应及时通报本公司。
(5) 按规定及时交纳认证费用。
(6) 管理体系认证申请组织有责任保持并评价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
4.1.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应遵循《管理委员会章程》的要求,无进一步要求,但专业能力应考虑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规则的特殊性。
4.2.评估结论决定人员的组成
相关要求参见《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及《认证决定程序》。
认证决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活动含申请的受理、审核策划和实施审核,为保持认证所需进行的监督审核,在初次认证三年有效期满后获证组织希望保持认证资格而需进行的再认证审核和再认证决定等。
5.1.人员能力要求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业务对口管理部门依本公司文件《认证人员聘用和能力评价管理程序》对该业务人员进行选择和评价。
依据《审核人员服务规范管理规定》等程序实施能力保持提高及行为监视。
5.2审核人日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初次认证、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的人日确定依照附录A《生活垃圾分类能力评价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5.3申请
(1) 确认申请意向后,申请方需向本公司市场部提交《认证申请书》,市场部进行合同评审,并与申请方签定认证合同:
(2) 在希望正式审核前一个月,申请方按合同金额交纳认证费用。若申请人有因法律特权或专利权关系,不能让审核组评审或获得与法律法规符合性有关的资料或信息,则不能获取/维持认证资格;除非审核组能够获得客观证据表明法律法规符合性和相关体系要求已得到有效实施。有此类情况时,双方将在合同中说明要求。市场部对申请文件的齐整性进行检查,文件不齐时,通知申请方重新提交或补充。市场部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在确认可受理申请且申请方已交纳认证费用后,即把文件移交审核部。
5.4 审核策划
5.4.1 审核时间
5.4.1.1 为确保认证审核的完整有效,本机构应以附录A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根据申请组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覆盖的活动范围、特性、技术复杂程度、风险程度、认证要求和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有效人数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少审核时间,但减少的时间不得超过附录 A 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 30%。
5.4.1.2 整个审核时间中,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总审核时间的 80%。
5.4.2 审核组
5.4.2.1 本机构应当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覆盖的活动的专业技术领域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必要时可以选择技术专家参加审核组。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审核任务和责任。
5.4.2.2 技术专家主要负责提供认证审核的技术支持,不作为审核员实施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5.4.2.3 审核组可以有实习审核员,其要在审核员的指导下参与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不单独出具记录等审核文件,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5.4.3 审核计划
5.4.3.1 本机构应为每次审核制定书面的审核计划。审核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现场审核的日期和场所,现场审核持续时间,审核组成员等信息。
5.4.3.2 如果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覆盖范围包括在多个场所进行相同或相近的活动,且这些场所都处于申请组织授权和控制下,本机构可以在审核中对这些场所进行抽样,但应根据相关要求实施抽样以确保对所抽样本进行的审核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包含的所有场所具有代表性。如果不同场所的活动存在明显差异、或不同场所间存在可能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管理有显著影响的区域性因素,则不能采用抽样审核的方法,应当逐一到各现场进行审核。
5.4.3.3 为使现场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服务活动情况,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服务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
5.4.3.4 在审核活动开始前,审核组应将审核计划交申请组织确认,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申请组织,并协商一致。
5.5 实施审核
5.5.1 本机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按照 CJJ/T 102-200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要求,评价时采用文件调查和现场调查的方式,包括查阅文件和记录、询问工作人员、观察现场等,审核按照垃圾分类评价指标评分的方式进行,其中“知晓率100%、参与率100%、容器配置率100%、容器完好率100%、车辆配置率100%、分类收集率100%、资源回收率100%和末端处理率100%。
5.5.2 依据现场审核当月及前2-3个月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数据,按CJJ/T 102-200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评价指导内容进行评价,按各项评价结果均值达50%(含)以上为本机构的最低推荐认证注册要求。50%以下,不推荐认证注册;对于评分率均值达到 50%以上(含 50%),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级别划分:
a) 达到50%(含),一星级;
b) 达到60%(含),二星级;
c) 达到70%(含),三星级;
d) 达到80%(含),四星级;
e) 达到90%(含),五星级;
5.5.3 审核组应当按照审核计划的安排完成审核工作。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员。
5.5.4 审核组应当会同申请组织按照程序顺序召开首、末次会议,申请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及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员应该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应签到,审核组应当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表。申请组织要求时,审核组成员应向申请组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5.5.5 审核过程及环节
初次认证审核,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重点是审核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符合 CJJ/T 102-200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要求和有效运行情况,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 结合现场情况,确认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成文信息描述的一致性,特别是体系成文信息中描述的服务、部门设置和职责与权限、服务过程等是否与申请组织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2)为实现战略而在相关职能、层次和过程上建立战 略目标是否具体适用、可测量并得到沟通、监视。
(3)确认申请组织申请评价覆盖的活动内容和范围、体系覆盖范围内有效人数、过程和场所,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
(5)申请组织实际工作记录是否真实。对于审核发现的真实性存疑的证据应予以记录并在做出审核结论及认证决定时予以考虑。
(6)申请组织的内部评价是否有效。
5.5.6 发生以下情况时,审核组应向本机构报告,经本机构同意后终止审核。
(1)受审核方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3)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5.6 审核报告
5.6.1 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审核报告,由审核组组长签字。审核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2)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
(3)审核的类型、准则和目的。
(4)审核组组长、审核组成员及其个人注册信息。
(5)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包括固定现场和临时现场;对偏离审核计划情况的说明,包括对审核风险及影响审核结论的不确定性的客观陈述。
(6)叙述从5.5条列明的程序及各项要求的审核工作情况,对组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进行评价。
(7)识别出的改进项。
(8)审核组对通过认证的意见建议。
5.6.2 本机构应保留用于证实审核报告中相关信息的证据。
5.6.3 本机构应在作出认证决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提交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5.6.4 对终止审核的项目,审核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本机构应将此报告及终止审核的原因提交给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5.7颁发认证证书和证书注册
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经审核员书面验证(一般不符合项)或现场验证(严重不符合项)认为有效后,由审核部报呈公司技术委员会审定。
如技术委员会的认证决定建议与审核组的审核结论有重大出入时,由审核部向受审核方发出审核结果《更正通知书》。
技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行政部办理证书注册和认证证书制作事宜。认证证书经公司总经理签发,有效期为三年。
获证组织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获准认证范围等列入本公司“获证组织名录”。本公司将定期更新该名录,社会公众可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ntcgd.com) 的“证书查询”,或CNCA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nca.org.cn) “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查询平台”,或直接向本公司查询(查询电话: 020-87222625)相关注册名录。若获证组织因保密需要无意公开此信息,请通知本公司。
获证组织具有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投诉/申诉等权利,以及按时接受监督审核等义务。
被批准注册后,获证组织可以向公众展示本公司的认证证书,及标志,以证实获证组织管理体系通过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但应遵守本公司和国家相关法规的相关规定。
(1)本公司将定期进行监督审核,以确认获证组织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规则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第一次监督将在初次审核后12个月内进行,以后每两次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2)必要时,本公司将进行特殊审核。
获证组织需更改获准认证/注册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认证规则时,应及时将更改情况报本公司市场部。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当证书覆盖的范围、认证依据的标准、证书持有者、注册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应重新换证。
当获证组织不能保持认证水平或违反认证合同规定时:被列入相关失信企业名单: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等,均可能会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甚至撤销。如果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会导致认证范围的缩小。获证组织不愿意保持认证资格,可提出认证的注销。获证组织范围内某些部分不愿维持纳入认证资格,也可提出缩小认证范围。
本公司关于注销、暂停、撤销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资格的决定,以及解除暂停的决定,缩小认证范围的决定,应书面通知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同时,还将.上报国家认可委。对于注销、暂停、撤销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资格的决定,以及证书到期未申请复评的组织,本公司将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按季报告有关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管机构。
12.1扩大认证范围
获证组织需扩大认证范围时应提出申请,本公司将评审申请,确定必要的审核活动,以做出是否可予扩大的决定。
12.2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本公司为调查投诉,国家安排的检查任务,重大事故调查,对变更情况进行评价,或对被暂停的获证组织进行跟踪而进行的审核可能只能提前较短时间,甚至无法提前通知获证组织。请获证组织给予理解和配合。若获证组织届时对具体审核组成员有异议,仍可向本公司提出。
当证书有效期到期后,证书将自动失效,获证组织如需继续保持注册资格,需在证书到期之前六个月与本公司市场部重新签订合同,然后按上述程序在证书有效期之前进行再认证和换证。
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在对本公司的结论、行为、决定等有异议时,可公平地提出,并具有投诉/申诉的权利。本公司申/投诉处理程序可向本公司行政部索取。
审核时间人日数根据附录A《生活垃圾分类能力评价认证审核时间要求》人日要求执行。本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收费规定。
本认证规则实施日期: 2022 年05月16日。
生活垃圾分类能力评价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下表是初次认证的审核人日基数,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时间,具体审核时间需要考虑受审核方的特点在此人日基数上进行增减。
有效人数 | 审核时间(人天) | 监督审核时间(人天) | 再认证审核时间(人天) |
1-175 | 2.5 | 1 | 2 |
176-426 | 3.5 | 1.5 | 3 |
427-1175 | 6 | 2 | 5 |
1176-2675 | 7 | 3 | 6 |
>2675 | 有效人数每增加 2000,审核时间分别增加 1 天 |
注:
1. 有效人数包括认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人员(含每个班次的人员)。覆盖于认证范围内的非固定人员(如:承包商人员)和兼职人员也应包括在有效人数内。
2. 对非固定人员(包括季节性人员、临时人员和分包商人员)和兼职人员的有效人数核定,可根据其实际工作小时数予以适当减少或换算成等效的全职人员数。
3. 组织正常工作期间(如轮班制组织)安排的审核时间可以计入有效的认证审核时间,但往返多审核场所之间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有效的认证审核时间
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认证实施规则
(依据CNAS-CC01:2015、GB/T 33718-2017)
编 制:陈汉高.
审 核:陈 勇.
批 准:毛孝峰.
国信认证(广东)有限公司
2023年06月05日发布 2023年06月05日 实施
目录
1.1目的
为使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全面了解国信认证(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受理并实施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认证的全过程,便于本公司有序、有效地开展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认证工作,特制定本认证规则。
1.2适用范围
本认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开展的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认证工作,可为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进行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认证/注册提供指导。
1.3主要依据文件
(1) CNAS-CC01:2015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idt ISO/IEC17021- 1:2015《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的要求第1部分:要求》;
(2) GB/T 33718-2017《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
(3)《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2015年第18号公告);
(4) CNAS-CC105《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 )》。
1.4认证依据标准
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认证的依据是GB/T 33718-2017。
1.5术语说明
根据认证过程的变化,本规则对申请认证单位在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称呼:
(1) 申请方:认证审核之前;
(2) 受审核方:审核过程中及获证前;
(3) 获证组织:获得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认证证书后。
1.6. 职责
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各业务部门的职责与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相同,但在具体的运作要求上,在开展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认证项目的评估工作时,应遵循本认证规则的要求。
(1) 持有法定登记注册证明,如独立法人地位证明文件等;
(2) 已按相应的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认证标准,建立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实施运行至少3个月。
(3) 申请方已按规定实施了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审核与评价,没有发现重大不足。
(4) 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6) 认证申请组织应具备评价和保持法律法规符合性的机制,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相关方通报所发现的不符合情况。
3.1 申请方/受审核方的权利
(1) 自主选择咨询单位(本公司不进行咨询)。
(2) 与本公司协商确定认证采用的模式标准和认证时间。
(3) 对参加审核的人员、审核日期安排有异议时,与本公司协商解决。
(4) 有权对本公司的认证活动等提出申诉/投诉和异议。
3.2申请方/受审核方的义务
(1) 按本公司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及其附件:
(2) 为本公司提供保证审核工作顺利进行必要的交通、食宿及办公条件:
(3) 为本公司审核组进入审核区域、调阅文件记录、安排被访问人员等提供必要的条件:适用时,为接纳到场的观察员(如认可机构评审员)提供条件。
(4) 保留顾客和/或相关方就获证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所提出的所有投诉记录,信息沟通记录及相应纠正措施记录,并在本公司要求时提供。重要投诉应及时通报本公司。
(5) 按规定及时交纳认证费用。
(6) 管理体系认证申请组织有责任保持并评价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
4.1.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应遵循《管理委员会章程》的要求,无进一步要求,但专业能力应考虑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的特殊性。
4.2.评估结论决定人员的组成
相关要求参见《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及《认证决定程序》。
认证决定,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认证活动含申请的受理,初次认证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为保持认证所需进行的监督审核,在初次认证三年有效期满后获证组织希望保持认证资格而需进行的再认证审核和再认证决定等。
5.1.人员能力要求
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认证业务对口管理部门依本公司文件《认证人员聘用和能力评价管理程序》对该业务人员进行选择和评价。
依据《审核人员服务规范管理规定》等程序实施能力保持提高及行为监视。
5.2审核人日
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初次认证、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的人日确定依照《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确定指南》中有关的人日控制要求执行。
5.3申请
(1)确认申请意向后,申请方需向本公司市场部提交《认证申请书》,市场部进行合同评审,并与申请方签定认证合同:
(2)在希望正式审核前一个月,申请方按合同金额交纳认证费用。若申请人有因法律特权或专利权关系,不能让审核组评审或获得与法律法规符合性有关的资料或信息,则不能获取/维持认证资格;除非审核组能够获得客观证据表明法律法规符合性和相关体系要求已得到有效实施。有此类情况时,双方将在合同中说明要求。市场部对申请文件的齐整性进行检查,文件不齐时,通知申请方重新提交或补充。市场部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在确认可受理申请且申请方已交纳认证费用后,即把文件移交审核部。
5.4第一阶段审核
5.4.1 第一阶段审核活动包括文件审核,并通常包括现场访问。
(1)审核部指定审核组进行文件审核并向申请方发出《发送《管理体系成文信息评审报告》的通知》,如果文件审核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则不能进行后续的现场审核。
(2)审核组按审核计划进第一阶段现场审核,以确定申请方是否作好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收集必要的信息,识别第二阶段审核的重点并与受审核方交换信息及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具体事宜;
(3) 第一阶段审核结束后,有关审核发现将形成文件提交申请人。
5.4.2 在下列情况,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但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的原因:
(1)申请组织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有效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已对申请组织管理体系有充分了解。
(2)认证机构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技术特征明显、过程简单,通过对其提交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3)申请组织获得了其他经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4)如审核方案管理人员收集相关资料后认为可以实施非现场一阶段审核或免一阶段审核的项目,由方案管理人员填写《不进行第一阶段现场审核的说明》,经审批后进行非现场审核或免一阶段审核。
除以上情况之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方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行。
5.5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前的准备工作
(1)现场审核组的正式成员符合CCAA的《CCAA-101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中对审核员的个人素质、行为准则、知识与技能、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等的要求,应为经过本公司评价合格的审核员,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的技术专家协助审核工作。审核组至少有一名具备ISO17021要求的具备组长能力的审核员。审核部应将审核组名单通知申请方,申请方如有异议且理由充足,由审核部和申请方协商调换。
(2)审核组应根据提交的文件资料及受审核方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特点进行审核策划,包括拟制审核计划,并将经批准的审核计划提交申请方确认。
5.6第二阶段现场审核
(1)首次会议
现场审核开始的时候,审核组长应主持召开受审核方领导参加的首次会议,向受审核方有关负责人说明审核计划、审核程序、方法、审核的可能结果、违反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处理以及不符合类型及
保密承诺等:
(2)现场取证及评价
审核组根据审核计划,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资料、现场观察、实际测定等方法,取得确切的证据,记录审核情况,对受审核方的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进行有效性评价。在审核期间,受审核方应予以协助、配合,并保证:
a.审核组能够查阅和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相关记录,包括原始记录;
b.审核组能够进入与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审核有关的场所(若受审核方认为某些场所为本单位的机密场所,应在首次会议上说明,双方协商解决);
c.审核组能够访问与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有关的人员:
d.为审核组提供进行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审核所必需的设施和条件,并指定联络人员。
(3)末次会议
现场审核结束时,审核组长应主持召开受审核方领导参加的末次会议,对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宣布现场审核的结论;
a.受审核方如对审核结论有不同看法,与审核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记录在审核报告中;
b.审核组应就现场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经确认的)与受审核方商定在一个适当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对一般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时间要求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严重不符合项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不符合项通常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严重不符合:
① 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运行出现系统性失效。如某个或多个重要过程要求要素没有覆盖、没有得到实施,或多个一般不符合同时存在导致审核员认为GB/T31950-2015的一个或多个要素未能被覆盖或实施即多次重复发生不符合现象,而又未能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加以消除,形成系统性失效。
② 体系运行出现区域性失效。如某一部门适用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要求的全面失效现象。
③ 所发现不符合事项严重影响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业绩。
④ 对存在严重不符合项的情况,将导致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不能给予注册或推迟给予注册。
凡出现下列情况为一般不符合项:
对满足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要求或体系文件的要求而言,是个别的、偶然的、孤立的、性质轻微的不合格。或者说,对审核范围覆盖的体系而言,是个次要的问题。在认证活动中,审核员所识别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要求,且未予评价并采取措施的审核发现,将构成不符合。对有意不遵守法律法规(如决定交纳罚款后继续违规操作,而不寻找导致不符合的原因并制订措施)的组织,将不能通过认证或保持认证资格。对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组织,需经确认已采取措施恢复法律法规符合性后,方可获得或保持认证资格。现场审核全部结束后,审核组将现场审核报告及全套审核文件及记录交部门行政人员。
5.7颁发认证证书和证书注册
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经审核员书面验证(一般不符合项)或现场验证(严重不符合项)认为有效后,由审核部报呈公司技术委员会审定。
如技术委员会的认证决定建议与审核组的审核结论有重大出入时,由审核部向受审核方发出审核结果《更正通知书》。
技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行政部办理证书注册和认证证书制作事宜。认证证书经公司总经理签发,有效期为三年。
获证组织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获准认证范围等列入本公司“获证组织名录”。本公司将定期更新该名录,社会公众可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ntcgd.com) 的“证书查询”,或CNCA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nca.org.cn) “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查询平台”,或直接向本公司查询(查询电话: 020-87222625)相关注册名录。若获证组织因保密需要无意公开此信息,请通知本公司。
获证组织具有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投诉/申诉等权利,以及按时接受监督审核等义务。
被批准管理体系注册后,获证组织可以向公众展示本公司的认证证书,及标志,以证实获证组织管理体系通过了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认证,但应遵守本公司和国家相关法规的相关规定。
(1)本公司将定期进行监督审核,以确认获证组织的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第一次监督将在初次审核后12个月内进行,以后每两次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2)必要时,本公司将进行特殊审核。
获证组织需更改获准认证/注册的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时,应及时将更改情况报本公司市场部。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当证书覆盖的范围、认证依据的标准、证书持有者、注册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应重新换证。
当获证组织不能保持认证水平或违反认证合同规定时:被列入相关失信企业名单: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等,均可能会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甚至撤销。如果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会导致认证范围的缩小。获证组织不愿意保持认证资格,可提出认证的注销。获证组织范围内某些部分不愿维持纳入认证资格,也可提出缩小认证范围。
本公司关于注销、暂停、撤销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资格的决定,以及解除暂停的决定,缩小认证范围的决定,应书面通知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同时,还将.上报国家认可委。对于注销、暂停、撤销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资格的决定,以及证书到期未申请复评的组织,本公司将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按季报告有关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管机构。
12.1扩大认证范围
获证组织需扩大认证范围时应提出申请,本公司将评审申请,确定必要的审核活动,以做出是否可予扩大的决定。
12.2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本公司为调查投诉,国家安排的检查任务,重大事故调查,对变更情况进行评价,或对被暂停的获证组织进行跟踪而进行的审核可能只能提前较短时间,甚至无法提前通知获证组织。请获证组织给予理解和配合。若获证组织届时对具体审核组成员有异议,仍可向本公司提出。
当证书有效期到期后,证书将自动失效,获证组织如需继续保持注册资格,需在证书到期之前六个月与本公司市场部重新签订合同,然后按上述程序在证书有效期之前进行再认证和换证。
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在对本公司的结论、行为、决定等有异议时,可公平地提出,并具有投诉/申诉的权利。本公司申/投诉处理程序可向本公司行政部索取。
审核时间人日数根据《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确定指南》中QMS的人日要求执行。本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收费规定。
本认证规则实施日期: 2023 年06月05日。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依据CNAS-CC01:2015、GB/T 31950-2023)
编 制:陈汉高.
审 核:陈 勇.
批 准:毛孝峰.
国信认证(广东)有限公司
2023年07月17日发布 2023年07月17日 实施
目录
1.1目的
为使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全面了解国信认证(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受理并实施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全过程,便于本公司有序、有效地开展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特制定本认证规则。
1.2适用范围
本认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开展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可为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进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注册提供指导。
1.3主要依据文件
(1) CNAS-CC01:2015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idt ISO/IEC17021- 1:2015《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的要求第1部分:要求》;
(2) GB/T 31950-2023《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3)《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2015年第18号公告);
(4) CNAS-CC105《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 )》。
1.4认证依据标准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依据是GB/T 31950-2023。
1.5术语说明
根据认证过程的变化,本规则对申请认证单位在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称呼:
(1) 申请方:认证审核之前;
(2) 受审核方:审核过程中及获证前;
(3) 获证组织:获得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
1.6. 职责
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各业务部门的职责与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相同,但在具体的运作要求上,在开展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的评估工作时,应遵循本认证规则的要求。
(1) 持有法定登记注册证明,如独立法人地位证明文件等;
(2) 已按相应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建立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实施运行至少3个月。
(3) 申请方已按规定实施了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审核与评价,没有发现重大不足。
(4) 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6) 认证申请组织应具备评价和保持法律法规符合性的机制,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相关方通报所发现的不符合情况。
3.1 申请方/受审核方的权利
(1) 自主选择咨询单位(本公司不进行咨询)。
(2) 与本公司协商确定认证采用的模式标准和认证时间。
(3) 对参加审核的人员、审核日期安排有异议时,与本公司协商解决。
(4) 有权对本公司的认证活动等提出申诉/投诉和异议。
3.2申请方/受审核方的义务
(1) 按本公司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及其附件:
(2) 为本公司提供保证审核工作顺利进行必要的交通、食宿及办公条件:
(3) 为本公司审核组进入审核区域、调阅文件记录、安排被访问人员等提供必要的条件:适用时,为接纳到场的观察员(如认可机构评审员)提供条件。
(4) 保留顾客和/或相关方就获证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所提出的所有投诉记录,信息沟通记录及相应纠正措施记录,并在本公司要求时提供。重要投诉应及时通报本公司。
(5) 按规定及时交纳认证费用。
(6) 管理体系认证申请组织有责任保持并评价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
4.1.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应遵循《管理委员会章程》的要求,无进一步要求,但专业能力应考虑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的特殊性。
4.2.评估结论决定人员的组成
相关要求参见《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及《认证决定程序》。
认证决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含申请的受理,初次认证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为保持认证所需进行的监督审核,在初次认证三年有效期满后获证组织希望保持认证资格而需进行的再认证审核和再认证决定等。
5.1.人员能力要求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业务对口管理部门依本公司文件《认证人员聘用和能力评价管理程序》对该业务人员进行选择和评价。
依据《审核人员服务规范管理规定》等程序实施能力保持提高及行为监视。
5.2审核人日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初次认证、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的人日确定依照《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确定指南》中有关的人日控制要求执行。
5.3申请
(1)确认申请意向后,申请方需向本公司市场部提交《认证申请书》,市场部进行合同评审,并与申请方签定认证合同:
(2)在希望正式审核前一个月,申请方按合同金额交纳认证费用。若申请人有因法律特权或专利权关系,不能让审核组评审或获得与法律法规符合性有关的资料或信息,则不能获取/维持认证资格;除非审核组能够获得客观证据表明法律法规符合性和相关体系要求已得到有效实施。有此类情况时,双方将在合同中说明要求。市场部对申请文件的齐整性进行检查,文件不齐时,通知申请方重新提交或补充。市场部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在确认可受理申请且申请方已交纳认证费用后,即把文件移交审核部。
5.4第一阶段审核
5.4.1 第一阶段审核活动包括文件审核,并通常包括现场访问。
(1)审核部指定审核组进行文件审核并向申请方发出《发送《管理体系成文信息评审报告》的通知》,如果文件审核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则不能进行后续的现场审核。
(2)审核组按审核计划进第一阶段现场审核,以确定申请方是否作好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收集必要的信息,识别第二阶段审核的重点并与受审核方交换信息及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具体事宜;
(3) 第一阶段审核结束后,有关审核发现将形成文件提交申请人。
5.4.2 在下列情况,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但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的原因:
(1)申请组织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有效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已对申请组织管理体系有充分了解。
(2)认证机构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技术特征明显、过程简单,通过对其提交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3)申请组织获得了其他经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4)如审核方案管理人员收集相关资料后认为可以实施非现场一阶段审核或免一阶段审核的项目,由方案管理人员填写《不进行第一阶段现场审核的说明》,经审批后进行非现场审核或免一阶段审核。
除以上情况之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方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行。
5.5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前的准备工作
(1)现场审核组的正式成员符合CCAA的《CCAA-101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中对审核员的个人素质、行为准则、知识与技能、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等的要求,应为经过本公司评价合格的审核员,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的技术专家协助审核工作。审核组至少有一名具备ISO17021要求的具备组长能力的审核员。审核部应将审核组名单通知申请方,申请方如有异议且理由充足,由审核部和申请方协商调换。
(2)审核组应根据提交的文件资料及受审核方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特点进行审核策划,包括拟制审核计划,并将经批准的审核计划提交申请方确认。
5.6第二阶段现场审核
(1)首次会议
现场审核开始的时候,审核组长应主持召开受审核方领导参加的首次会议,向受审核方有关负责人说明审核计划、审核程序、方法、审核的可能结果、违反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处理以及不符合类型及
保密承诺等:
(2)现场取证及评价
审核组根据审核计划,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资料、现场观察、实际测定等方法,取得确切的证据,记录审核情况,对受审核方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进行有效性评价。在审核期间,受审核方应予以协助、配合,并保证:
a.审核组能够查阅和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相关记录,包括原始记录;
b.审核组能够进入与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审核有关的场所(若受审核方认为某些场所为本单位的机密场所,应在首次会议上说明,双方协商解决);
c.审核组能够访问与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有关的人员:
d.为审核组提供进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审核所必需的设施和条件,并指定联络人员。
(3)末次会议
现场审核结束时,审核组长应主持召开受审核方领导参加的末次会议,对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宣布现场审核的结论;
a.受审核方如对审核结论有不同看法,与审核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记录在审核报告中;
b.审核组应就现场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经确认的)与受审核方商定在一个适当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对一般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时间要求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严重不符合项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不符合项通常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严重不符合:
①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运行出现系统性失效。如某个或多个重要过程要求要素没有覆盖、没有得到实施,或多个一般不符合同时存在导致审核员认为GB/T31950-2015的一个或多个要素未能被覆盖或实施即多次重复发生不符合现象,而又未能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加以消除,形成系统性失效。
② 体系运行出现区域性失效。如某一部门适用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要求的全面失效现象。
③ 所发现不符合事项严重影响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业绩。
④ 对存在严重不符合项的情况,将导致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不能给予注册或推迟给予注册。
凡出现下列情况为一般不符合项:
对满足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要求或体系文件的要求而言,是个别的、偶然的、孤立的、性质轻微的不合格。或者说,对审核范围覆盖的体系而言,是个次要的问题。在认证活动中,审核员所识别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要求,且未予评价并采取措施的审核发现,将构成不符合。对有意不遵守法律法规(如决定交纳罚款后继续违规操作,而不寻找导致不符合的原因并制订措施)的组织,将不能通过认证或保持认证资格。对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组织,需经确认已采取措施恢复法律法规符合性后,方可获得或保持认证资格。现场审核全部结束后,审核组将现场审核报告及全套审核文件及记录交部门行政人员。
5.7颁发认证证书和证书注册
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经审核员书面验证(一般不符合项)或现场验证(严重不符合项)认为有效后,由审核部报呈公司技术委员会审定。
如技术委员会的认证决定建议与审核组的审核结论有重大出入时,由审核部向受审核方发出审核结果《更正通知书》。
技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行政部办理证书注册和认证证书制作事宜。认证证书经公司总经理签发,有效期为三年。
获证组织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获准认证范围等列入本公司“获证组织名录”。本公司将定期更新该名录,社会公众可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ntcgd.com) 的“证书查询”,或CNCA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nca.org.cn) “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查询平台”,或直接向本公司查询(查询电话: 020-87222625)相关注册名录。若获证组织因保密需要无意公开此信息,请通知本公司。
获证组织具有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投诉/申诉等权利,以及按时接受监督审核等义务。
被批准管理体系注册后,获证组织可以向公众展示本公司的认证证书,及标志,以证实获证组织管理体系通过了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但应遵守本公司和国家相关法规的相关规定。
(1)本公司将定期进行监督审核,以确认获证组织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第一次监督将在初次审核后12个月内进行,以后每两次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2)必要时,本公司将进行特殊审核。
获证组织需更改获准认证/注册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时,应及时将更改情况报本公司市场部。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当证书覆盖的范围、认证依据的标准、证书持有者、注册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应重新换证。
当获证组织不能保持认证水平或违反认证合同规定时:被列入相关失信企业名单: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等,均可能会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甚至撤销。如果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会导致认证范围的缩小。获证组织不愿意保持认证资格,可提出认证的注销。获证组织范围内某些部分不愿维持纳入认证资格,也可提出缩小认证范围。
本公司关于注销、暂停、撤销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资格的决定,以及解除暂停的决定,缩小认证范围的决定,应书面通知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同时,还将.上报国家认可委。对于注销、暂停、撤销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资格的决定,以及证书到期未申请复评的组织,本公司将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按季报告有关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管机构。
12.1扩大认证范围
获证组织需扩大认证范围时应提出申请,本公司将评审申请,确定必要的审核活动,以做出是否可予扩大的决定。
12.2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本公司为调查投诉,国家安排的检查任务,重大事故调查,对变更情况进行评价,或对被暂停的获证组织进行跟踪而进行的审核可能只能提前较短时间,甚至无法提前通知获证组织。请获证组织给予理解和配合。若获证组织届时对具体审核组成员有异议,仍可向本公司提出。
当证书有效期到期后,证书将自动失效,获证组织如需继续保持注册资格,需在证书到期之前六个月与本公司市场部重新签订合同,然后按上述程序在证书有效期之前进行再认证和换证。
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在对本公司的结论、行为、决定等有异议时,可公平地提出,并具有投诉/申诉的权利。本公司申/投诉处理程序可向本公司行政部索取。
审核时间人日数根据《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确定指南》中QMS的人日要求执行。本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收费规定。
本认证规则实施日期: 2023 年07月17日。
培训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依据CNAS-CC01:2015、GB/T 19025-2023 idt ISO 10015:2019)
编 制:陈汉高.
审 核:陈 勇.
批 准:毛孝峰.
国信认证(广东)有限公司
2023年06月12日发布 2023年06月12日 实施
目录
1.1目的
为使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全面了解国信认证(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受理并实施培训管理体系认证的全过程,便于本公司有序、有效地开展培训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特制定本认证规则。
1.2适用范围
本认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开展的培训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可为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进行培训管理体系认证/注册提供指导。
1.3主要依据文件
(1) CNAS-CC01:2015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idt ISO/IEC17021- 1:2015《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的要求第1部分:要求》;
(2) GB/T 19025-2023 idt ISO 10015:2019《质量管理 能力管理和人员发展指南》;
(3)《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2015年第18号公告);
(4) CNAS-CC105《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 )》。
1.4认证依据标准
培训管理体系认证的依据是GB/T 19025-2023 idt ISO 10015:2019。
1.5术语说明
根据认证过程的变化,本规则对申请认证单位在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称呼:
(1) 申请方:认证审核之前;
(2) 受审核方:审核过程中及获证前;
(3) 获证组织:获得培训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
1.6. 职责
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各业务部门的职责与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相同,但在具体的运作要求上,在开展培训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的评估工作时,应遵循本认证规则的要求。
(1) 持有法定登记注册证明,如独立法人地位证明文件等;
(2) 已按相应的培训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建立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实施运行至少3个月。
(3) 申请方已按规定实施了培训管理体系审核与评价,没有发现重大不足。
(4) 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6) 认证申请组织应具备评价和保持法律法规符合性的机制,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相关方通报所发现的不符合情况。
3.1 申请方/受审核方的权利
(1) 自主选择咨询单位(本公司不进行咨询)。
(2) 与本公司协商确定认证采用的模式标准和认证时间。
(3) 对参加审核的人员、审核日期安排有异议时,与本公司协商解决。
(4) 有权对本公司的认证活动等提出申诉/投诉和异议。
3.2申请方/受审核方的义务
(1) 按本公司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及其附件:
(2) 为本公司提供保证审核工作顺利进行必要的交通、食宿及办公条件:
(3) 为本公司审核组进入审核区域、调阅文件记录、安排被访问人员等提供必要的条件:适用时,为接纳到场的观察员(如认可机构评审员)提供条件。
(4) 保留顾客和/或相关方就获证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所提出的所有投诉记录,信息沟通记录及相应纠正措施记录,并在本公司要求时提供。重要投诉应及时通报本公司。
(5) 按规定及时交纳认证费用。
(6) 管理体系认证申请组织有责任保持并评价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
4.1.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应遵循《管理委员会章程》的要求,无进一步要求,但专业能力应考虑培训管理体系的特殊性。
4.2.评估结论决定人员的组成
相关要求参见《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及《认证决定程序》。
认证决定,培训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含申请的受理,初次认证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为保持认证所需进行的监督审核,在初次认证三年有效期满后获证组织希望保持认证资格而需进行的再认证审核和再认证决定等。
5.1.人员能力要求
培训管理体系认证业务对口管理部门依本公司文件《认证人员聘用和能力评价管理程序》对该业务人员进行选择和评价。
依据《审核人员服务规范管理规定》等程序实施能力保持提高及行为监视。
5.2审核人日
培训管理体系初次认证、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的人日确定依照《确定管理体系审核时间》中有关的人日控制要求执行。
5.3申请
(1)确认申请意向后,申请方需向本公司市场部提交《认证申请书》,市场部进行合同评审,并与申请方签定认证合同:
(2)在希望正式审核前一个月,申请方按合同金额交纳认证费用。若申请人有因法律特权或专利权关系,不能让审核组评审或获得与法律法规符合性有关的资料或信息,则不能获取/维持认证资格;除非审核组能够获得客观证据表明法律法规符合性和相关体系要求已得到有效实施。有此类情况时,双方将在合同中说明要求。市场部对申请文件的齐整性进行检查,文件不齐时,通知申请方重新提交或补充。市场部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在确认可受理申请且申请方已交纳认证费用后,即把文件移交审核部。
5.4第一阶段审核
5.4.1 第一阶段审核活动包括文件审核,并通常包括现场访问。
(1)审核部指定审核组进行文件审核并向申请方发出《发送《管理体系成文信息评审报告》的通知》,如果文件审核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则不能进行后续的现场审核。
(2)审核组按审核计划进第一阶段现场审核,以确定申请方是否作好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收集必要的信息,识别第二阶段审核的重点并与受审核方交换信息及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具体事宜;
(3) 第一阶段审核结束后,有关审核发现将形成文件提交申请人。
5.4.2 在下列情况,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但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的原因:
(1)申请组织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有效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已对申请组织管理体系有充分了解。
(2)认证机构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技术特征明显、过程简单,通过对其提交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3)申请组织获得了其他经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4)如审核方案管理人员收集相关资料后认为可以实施非现场一阶段审核或免一阶段审核的项目,由方案管理人员填写《不进行第一阶段现场审核的说明》,经审批后进行非现场审核或免一阶段审核。
除以上情况之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方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行。
5.5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前的准备工作
(1)现场审核组的正式成员符合CCAA的《CCAA-101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中对审核员的个人素质、行为准则、知识与技能、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等的要求,应为经过本公司评价合格的审核员,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的技术专家协助审核工作。审核组至少有一名具备ISO17021要求的具备组长能力的审核员。审核部应将审核组名单通知申请方,申请方如有异议且理由充足,由审核部和申请方协商调换。
(2)审核组应根据提交的文件资料及受审核方培训管理体系特点进行审核策划,包括拟制审核计划,并将经批准的审核计划提交申请方确认。
5.6第二阶段现场审核
(1)首次会议
现场审核开始的时候,审核组长应主持召开受审核方领导参加的首次会议,向受审核方有关负责人说明审核计划、审核程序、方法、审核的可能结果、违反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处理以及不符合类型及
保密承诺等:
(2)现场取证及评价
审核组根据审核计划,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资料、现场观察、实际测定等方法,取得确切的证据,记录审核情况,对受审核方的培训管理体系进行有效性评价。在审核期间,受审核方应予以协助、配合,并保证:
a.审核组能够查阅和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相关记录,包括原始记录;
b.审核组能够进入与培训管理体系审核有关的场所(若受审核方认为某些场所为本单位的机密场所,应在首次会议上说明,双方协商解决);
c.审核组能够访问与培训管理体系有关的人员:
d.为审核组提供进行培训管理体系审核所必需的设施和条件,并指定联络人员。
(3)末次会议
现场审核结束时,审核组长应主持召开受审核方领导参加的末次会议,对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宣布现场审核的结论;
a.受审核方如对审核结论有不同看法,与审核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记录在审核报告中;
b.审核组应就现场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经确认的)与受审核方商定在一个适当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对一般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时间要求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严重不符合项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不符合项通常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严重不符合:
① 培训管理体系运行出现系统性失效。如某个或多个重要过程要求要素没有覆盖、没有得到实施,或多个一般不符合同时存在导致审核员认为GB/T 19025-2023 idt ISO 10015:2019的一个或多个要素未能被覆盖或实施即多次重复发生不符合现象,而又未能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加以消除,形成系统性失效。
② 体系运行出现区域性失效。如某一部门适用培训管理体系要求的全面失效现象。
③ 所发现不符合事项严重影响培训管理体系业绩。
④ 对存在严重不符合项的情况,将导致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不能给予注册或推迟给予注册。
凡出现下列情况为一般不符合项:
对满足培训管理体系要求或体系文件的要求而言,是个别的、偶然的、孤立的、性质轻微的不合格。或者说,对审核范围覆盖的体系而言,是个次要的问题。在认证活动中,审核员所识别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要求,且未予评价并采取措施的审核发现,将构成不符合。对有意不遵守法律法规(如决定交纳罚款后继续违规操作,而不寻找导致不符合的原因并制订措施)的组织,将不能通过认证或保持认证资格。对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组织,需经确认已采取措施恢复法律法规符合性后,方可获得或保持认证资格。现场审核全部结束后,审核组将现场审核报告及全套审核文件及记录交部门行政人员。
5.7颁发认证证书和证书注册
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经审核员书面验证(一般不符合项)或现场验证(严重不符合项)认为有效后,由审核部报呈公司技术委员会审定。
如技术委员会的认证决定建议与审核组的审核结论有重大出入时,由审核部向受审核方发出审核结果《更正通知书》。
技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行政部办理证书注册和认证证书制作事宜。认证证书经公司总经理签发,有效期为三年。
获证组织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获准认证范围等列入本公司“获证组织名录”。本公司将定期更新该名录,社会公众可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ntcgd.com) 的“证书查询”,或CNCA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nca.org.cn) “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查询平台”,或直接向本公司查询(查询电话: 020-87222625)相关注册名录。若获证组织因保密需要无意公开此信息,请通知本公司。
获证组织具有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投诉/申诉等权利,以及按时接受监督审核等义务。
被批准管理体系注册后,获证组织可以向公众展示本公司的认证证书,及标志,以证实获证组织管理体系通过了培训管理体系认证,但应遵守本公司和国家相关法规的相关规定。
(1)本公司将定期进行监督审核,以确认获证组织的培训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第一次监督将在初次审核后12个月内进行,以后每两次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2)必要时,本公司将进行特殊审核。
获证组织需更改获准认证/注册的培训管理体系时,应及时将更改情况报本公司市场部。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当证书覆盖的范围、认证依据的标准、证书持有者、注册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应重新换证。
当获证组织不能保持认证水平或违反认证合同规定时:被列入相关失信企业名单: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等,均可能会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甚至撤销。如果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会导致认证范围的缩小。获证组织不愿意保持认证资格,可提出认证的注销。获证组织范围内某些部分不愿维持纳入认证资格,也可提出缩小认证范围。
本公司关于注销、暂停、撤销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资格的决定,以及解除暂停的决定,缩小认证范围的决定,应书面通知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同时,还将.上报国家认可委。对于注销、暂停、撤销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资格的决定,以及证书到期未申请复评的组织,本公司将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按季报告有关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管机构。
12.1扩大认证范围
获证组织需扩大认证范围时应提出申请,本公司将评审申请,确定必要的审核活动,以做出是否可予扩大的决定。
12.2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本公司为调查投诉,国家安排的检查任务,重大事故调查,对变更情况进行评价,或对被暂停的获证组织进行跟踪而进行的审核可能只能提前较短时间,甚至无法提前通知获证组织。请获证组织给予理解和配合。若获证组织届时对具体审核组成员有异议,仍可向本公司提出。
当证书有效期到期后,证书将自动失效,获证组织如需继续保持注册资格,需在证书到期之前六个月与本公司市场部重新签订合同,然后按上述程序在证书有效期之前进行再认证和换证。
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在对本公司的结论、行为、决定等有异议时,可公平地提出,并具有投诉/申诉的权利。本公司申/投诉处理程序可向本公司行政部索取。
审核时间人日数根据《确定管理体系审核时间》中QMS的人日要求执行。本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收费规定。
本认证规则实施日期: 2023年06月12日。
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依据CNAS-CC01:2015、ISO IEC 27701:2019)
编 制:陈汉高.
审 核:陈 勇.
批 准:毛孝峰.
国信认证(广东)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8日发布 2024年10月18日 实施
目录
1.1目的
为使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全面了解国信认证(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受理并实施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的全过程,便于本公司有序、有效地开展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特制定本认证规则。
1.2适用范围
本认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开展的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可为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进行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注册提供指导。
1.3主要依据文件
(1) CNAS-CC01:2015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idt ISO/IEC17021- 1:2015《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的要求第1部分:要求》;
(2) ISO IEC 27701:2019《隐私信息管理体系》;
(3)《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2015年第18号公告);
(4) CNAS-CC105《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 )》。
1.4认证依据标准
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的依据是ISO IEC 27701:2019。
1.5术语说明
根据认证过程的变化,本规则对申请认证单位在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称呼:
(1) 申请方:认证审核之前;
(2) 受审核方:审核过程中及获证前;
(3) 获证组织:获得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
1.6. 职责
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各业务部门的职责与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相同,但在具体的运作要求上,在开展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的评估工作时,应遵循本认证规则的要求。
(1) 持有法定登记注册证明,如独立法人地位证明文件等;
(2) 已按相应的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建立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实施运行至少3个月。
(3) 申请方已按规定实施了隐私信息管理体系审核与评价,没有发现重大不足。
(4) 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6) 认证申请组织应具备评价和保持法律法规符合性的机制,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相关方通报所发现的不符合情况。
3.1 申请方/受审核方的权利
(1) 自主选择咨询单位(本公司不进行咨询)。
(2) 与本公司协商确定认证采用的模式标准和认证时间。
(3) 对参加审核的人员、审核日期安排有异议时,与本公司协商解决。
(4) 有权对本公司的认证活动等提出申诉/投诉和异议。
3.2申请方/受审核方的义务
(1) 按本公司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及其附件:
(2) 为本公司提供保证审核工作顺利进行必要的交通、食宿及办公条件:
(3) 为本公司审核组进入审核区域、调阅文件记录、安排被访问人员等提供必要的条件:适用时,为接纳到场的观察员(如认可机构评审员)提供条件。
(4) 保留顾客和/或相关方就获证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所提出的所有投诉记录,信息沟通记录及相应纠正措施记录,并在本公司要求时提供。重要投诉应及时通报本公司。
(5) 按规定及时交纳认证费用。
(6) 管理体系认证申请组织有责任保持并评价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
4.1.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应遵循《管理委员会章程》的要求,无进一步要求,但专业能力应考虑隐私信息管理体系的特殊性。
4.2.评估结论决定人员的组成
相关要求参见《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及《认证决定程序》。
认证决定,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含申请的受理,初次认证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为保持认证所需进行的监督审核,在初次认证三年有效期满后获证组织希望保持认证资格而需进行的再认证审核和再认证决定等。
5.1.人员能力要求
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业务对口管理部门依本公司文件《认证人员聘用和能力评价管理程序》对该业务人员进行选择和评价。
依据《审核人员服务规范管理规定》等程序实施能力保持提高及行为监视。
5.2审核人日
隐私信息管理体系初次认证、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的人日确定依照《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确定指南》中有关的人日控制要求执行。
5.3申请
(1)确认申请意向后,申请方需向本公司市场部提交《认证申请书》,市场部进行合同评审,并与申请方签定认证合同:
(2)在希望正式审核前一个月,申请方按合同金额交纳认证费用。若申请人有因法律特权或专利权关系,不能让审核组评审或获得与法律法规符合性有关的资料或信息,则不能获取/维持认证资格;除非审核组能够获得客观证据表明法律法规符合性和相关体系要求已得到有效实施。有此类情况时,双方将在合同中说明要求。市场部对申请文件的齐整性进行检查,文件不齐时,通知申请方重新提交或补充。市场部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在确认可受理申请且申请方已交纳认证费用后,即把文件移交审核部。
5.4第一阶段审核
5.4.1 第一阶段审核活动包括文件审核,并通常包括现场访问。
(1)审核部指定审核组进行文件审核并向申请方发出《发送《管理体系成文信息评审报告》的通知》,如果文件审核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则不能进行后续的现场审核。
(2)审核组按审核计划进第一阶段现场审核,以确定申请方是否作好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收集必要的信息,识别第二阶段审核的重点并与受审核方交换信息及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具体事宜;
(3) 第一阶段审核结束后,有关审核发现将形成文件提交申请人。
5.4.2 在下列情况,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但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的原因:
(1)申请组织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有效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已对申请组织管理体系有充分了解。
(2)认证机构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技术特征明显、过程简单,通过对其提交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3)申请组织获得了其他经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4)如审核方案管理人员收集相关资料后认为可以实施非现场一阶段审核或免一阶段审核的项目,由方案管理人员填写《不进行第一阶段现场审核的说明》,经审批后进行非现场审核或免一阶段审核。
除以上情况之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方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行。
5.5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前的准备工作
(1)现场审核组的正式成员符合CCAA的《CCAA-101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中对审核员的个人素质、行为准则、知识与技能、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等的要求,应为经过本公司评价合格的审核员,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的技术专家协助审核工作。审核组至少有一名具备ISO17021要求的具备组长能力的审核员。审核部应将审核组名单通知申请方,申请方如有异议且理由充足,由审核部和申请方协商调换。
(2)审核组应根据提交的文件资料及受审核方隐私信息管理体系特点进行审核策划,包括拟制审核计划,并将经批准的审核计划提交申请方确认。
5.6第二阶段现场审核
(1)首次会议
现场审核开始的时候,审核组长应主持召开受审核方领导参加的首次会议,向受审核方有关负责人说明审核计划、审核程序、方法、审核的可能结果、违反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处理以及不符合类型及
保密承诺等:
(2)现场取证及评价
审核组根据审核计划,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资料、现场观察、实际测定等方法,取得确切的证据,记录审核情况,对受审核方的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进行有效性评价。在审核期间,受审核方应予以协助、配合,并保证:
a.审核组能够查阅和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相关记录,包括原始记录;
b.审核组能够进入与隐私信息管理体系审核有关的场所(若受审核方认为某些场所为本单位的机密场所,应在首次会议上说明,双方协商解决);
c.审核组能够访问与隐私信息管理体系有关的人员:
d.为审核组提供进行隐私信息管理体系审核所必需的设施和条件,并指定联络人员。
(3)末次会议
现场审核结束时,审核组长应主持召开受审核方领导参加的末次会议,对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宣布现场审核的结论;
a.受审核方如对审核结论有不同看法,与审核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记录在审核报告中;
b.审核组应就现场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经确认的)与受审核方商定在一个适当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对一般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时间要求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严重不符合项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不符合项通常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严重不符合:
① 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运行出现系统性失效。如某个或多个重要过程要求要素没有覆盖、没有得到实施,或多个一般不符合同时存在导致审核员认为GB/T31950-2015的一个或多个要素未能被覆盖或实施即多次重复发生不符合现象,而又未能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加以消除,形成系统性失效。
② 体系运行出现区域性失效。如某一部门适用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要求的全面失效现象。
③ 所发现不符合事项严重影响隐私信息管理体系业绩。
④ 对存在严重不符合项的情况,将导致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不能给予注册或推迟给予注册。
凡出现下列情况为一般不符合项:
对满足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要求或体系文件的要求而言,是个别的、偶然的、孤立的、性质轻微的不合格。或者说,对审核范围覆盖的体系而言,是个次要的问题。在认证活动中,审核员所识别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要求,且未予评价并采取措施的审核发现,将构成不符合。对有意不遵守法律法规(如决定交纳罚款后继续违规操作,而不寻找导致不符合的原因并制订措施)的组织,将不能通过认证或保持认证资格。对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组织,需经确认已采取措施恢复法律法规符合性后,方可获得或保持认证资格。现场审核全部结束后,审核组将现场审核报告及全套审核文件及记录交部门行政人员。
5.7颁发认证证书和证书注册
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经审核员书面验证(一般不符合项)或现场验证(严重不符合项)认为有效后,由审核部报呈公司技术委员会审定。
如技术委员会的认证决定建议与审核组的审核结论有重大出入时,由审核部向受审核方发出审核结果《更正通知书》。
技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行政部办理证书注册和认证证书制作事宜。认证证书经公司总经理签发,有效期为三年。
获证组织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获准认证范围等列入本公司“获证组织名录”。本公司将定期更新该名录,社会公众可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ntcgd.com) 的“证书查询”,或CNCA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nca.org.cn) “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查询平台”,或直接向本公司查询(查询电话: 020-87222625)相关注册名录。若获证组织因保密需要无意公开此信息,请通知本公司。
获证组织具有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投诉/申诉等权利,以及按时接受监督审核等义务。
被批准管理体系注册后,获证组织可以向公众展示本公司的认证证书,及标志,以证实获证组织管理体系通过了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但应遵守本公司和国家相关法规的相关规定。
(1)本公司将定期进行监督审核,以确认获证组织的隐私信息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第一次监督将在初次审核后12个月内进行,以后每两次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2)必要时,本公司将进行特殊审核。
获证组织需更改获准认证/注册的隐私信息管理体系时,应及时将更改情况报本公司市场部。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当证书覆盖的范围、认证依据的标准、证书持有者、注册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应重新换证。
当获证组织不能保持认证水平或违反认证合同规定时:被列入相关失信企业名单: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等,均可能会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甚至撤销。如果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会导致认证范围的缩小。获证组织不愿意保持认证资格,可提出认证的注销。获证组织范围内某些部分不愿维持纳入认证资格,也可提出缩小认证范围。
本公司关于注销、暂停、撤销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资格的决定,以及解除暂停的决定,缩小认证范围的决定,应书面通知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同时,还将.上报国家认可委。对于注销、暂停、撤销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资格的决定,以及证书到期未申请复评的组织,本公司将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按季报告有关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管机构。
12.1扩大认证范围
获证组织需扩大认证范围时应提出申请,本公司将评审申请,确定必要的审核活动,以做出是否可予扩大的决定。
12.2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本公司为调查投诉,国家安排的检查任务,重大事故调查,对变更情况进行评价,或对被暂停的获证组织进行跟踪而进行的审核可能只能提前较短时间,甚至无法提前通知获证组织。请获证组织给予理解和配合。若获证组织届时对具体审核组成员有异议,仍可向本公司提出。
当证书有效期到期后,证书将自动失效,获证组织如需继续保持注册资格,需在证书到期之前六个月与本公司市场部重新签订合同,然后按上述程序在证书有效期之前进行再认证和换证。
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在对本公司的结论、行为、决定等有异议时,可公平地提出,并具有投诉/申诉的权利。本公司申/投诉处理程序可向本公司行政部索取。
审核时间人日数根据《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确定指南》中QMS的人日要求执行。本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收费规定。
本认证规则实施日期: 2024年10月18日。
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
(依据CNAS-CC01:2015、ISO IEC 27040:2024)
编 制:陈汉高.
审 核:陈 勇.
批 准:毛孝峰.
国信认证(广东)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8日发布 2024年10月18日 实施
目录
1.1目的
为使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全面了解国信认证(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受理并实施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全过程,便于本公司有序、有效地开展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特制定本认证规则。
1.2适用范围
本认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开展的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可为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进行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注册提供指导。
1.3主要依据文件
(1) CNAS-CC01:2015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idt ISO/IEC17021- 1:2015《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的要求第1部分:要求》;
(2) ISO IEC 27040:2024《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
(3)《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2015年第18号公告);
(4) CNAS-CC105《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 )》。
1.4认证依据标准
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依据是ISO IEC 27040:2024。
1.5术语说明
根据认证过程的变化,本规则对申请认证单位在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称呼:
(1) 申请方:认证审核之前;
(2) 受审核方:审核过程中及获证前;
(3) 获证组织:获得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
1.6. 职责
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各业务部门的职责与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相同,但在具体的运作要求上,在开展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的评估工作时,应遵循本认证规则的要求。
(1) 持有法定登记注册证明,如独立法人地位证明文件等;
(2) 已按相应的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建立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实施运行至少3个月。
(3) 申请方已按规定实施了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评价,没有发现重大不足。
(4) 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6) 认证申请组织应具备评价和保持法律法规符合性的机制,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相关方通报所发现的不符合情况。
3.1 申请方/受审核方的权利
(1) 自主选择咨询单位(本公司不进行咨询)。
(2) 与本公司协商确定认证采用的模式标准和认证时间。
(3) 对参加审核的人员、审核日期安排有异议时,与本公司协商解决。
(4) 有权对本公司的认证活动等提出申诉/投诉和异议。
3.2申请方/受审核方的义务
(1) 按本公司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及其附件:
(2) 为本公司提供保证审核工作顺利进行必要的交通、食宿及办公条件:
(3) 为本公司审核组进入审核区域、调阅文件记录、安排被访问人员等提供必要的条件:适用时,为接纳到场的观察员(如认可机构评审员)提供条件。
(4) 保留顾客和/或相关方就获证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所提出的所有投诉记录,信息沟通记录及相应纠正措施记录,并在本公司要求时提供。重要投诉应及时通报本公司。
(5) 按规定及时交纳认证费用。
(6) 管理体系认证申请组织有责任保持并评价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
4.1.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应遵循《管理委员会章程》的要求,无进一步要求,但专业能力应考虑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的特殊性。
4.2.评估结论决定人员的组成
相关要求参见《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及《认证决定程序》。
认证决定,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含申请的受理,初次认证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为保持认证所需进行的监督审核,在初次认证三年有效期满后获证组织希望保持认证资格而需进行的再认证审核和再认证决定等。
5.1.人员能力要求
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业务对口管理部门依本公司文件《认证人员聘用和能力评价管理程序》对该业务人员进行选择和评价。
依据《审核人员服务规范管理规定》等程序实施能力保持提高及行为监视。
5.2审核人日
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初次认证、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的人日确定依照《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确定指南》中有关的人日控制要求执行。
5.3申请
(1)确认申请意向后,申请方需向本公司市场部提交《认证申请书》,市场部进行合同评审,并与申请方签定认证合同:
(2)在希望正式审核前一个月,申请方按合同金额交纳认证费用。若申请人有因法律特权或专利权关系,不能让审核组评审或获得与法律法规符合性有关的资料或信息,则不能获取/维持认证资格;除非审核组能够获得客观证据表明法律法规符合性和相关体系要求已得到有效实施。有此类情况时,双方将在合同中说明要求。市场部对申请文件的齐整性进行检查,文件不齐时,通知申请方重新提交或补充。市场部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在确认可受理申请且申请方已交纳认证费用后,即把文件移交审核部。
5.4第一阶段审核
5.4.1 第一阶段审核活动包括文件审核,并通常包括现场访问。
(1)审核部指定审核组进行文件审核并向申请方发出《发送《管理体系成文信息评审报告》的通知》,如果文件审核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则不能进行后续的现场审核。
(2)审核组按审核计划进第一阶段现场审核,以确定申请方是否作好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收集必要的信息,识别第二阶段审核的重点并与受审核方交换信息及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具体事宜;
(3) 第一阶段审核结束后,有关审核发现将形成文件提交申请人。
5.4.2 在下列情况,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但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的原因:
(1)申请组织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有效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已对申请组织管理体系有充分了解。
(2)认证机构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技术特征明显、过程简单,通过对其提交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3)申请组织获得了其他经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4)如审核方案管理人员收集相关资料后认为可以实施非现场一阶段审核或免一阶段审核的项目,由方案管理人员填写《不进行第一阶段现场审核的说明》,经审批后进行非现场审核或免一阶段审核。
除以上情况之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方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行。
5.5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前的准备工作
(1)现场审核组的正式成员符合CCAA的《CCAA-101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中对审核员的个人素质、行为准则、知识与技能、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等的要求,应为经过本公司评价合格的审核员,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的技术专家协助审核工作。审核组至少有一名具备ISO17021要求的具备组长能力的审核员。审核部应将审核组名单通知申请方,申请方如有异议且理由充足,由审核部和申请方协商调换。
(2)审核组应根据提交的文件资料及受审核方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特点进行审核策划,包括拟制审核计划,并将经批准的审核计划提交申请方确认。
5.6第二阶段现场审核
(1)首次会议
现场审核开始的时候,审核组长应主持召开受审核方领导参加的首次会议,向受审核方有关负责人说明审核计划、审核程序、方法、审核的可能结果、违反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处理以及不符合类型及
保密承诺等:
(2)现场取证及评价
审核组根据审核计划,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资料、现场观察、实际测定等方法,取得确切的证据,记录审核情况,对受审核方的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有效性评价。在审核期间,受审核方应予以协助、配合,并保证:
a.审核组能够查阅和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相关记录,包括原始记录;
b.审核组能够进入与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有关的场所(若受审核方认为某些场所为本单位的机密场所,应在首次会议上说明,双方协商解决);
c.审核组能够访问与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人员:
d.为审核组提供进行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所必需的设施和条件,并指定联络人员。
(3)末次会议
现场审核结束时,审核组长应主持召开受审核方领导参加的末次会议,对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宣布现场审核的结论;
a.受审核方如对审核结论有不同看法,与审核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记录在审核报告中;
b.审核组应就现场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经确认的)与受审核方商定在一个适当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对一般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时间要求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严重不符合项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不符合项通常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严重不符合:
① 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出现系统性失效。如某个或多个重要过程要求要素没有覆盖、没有得到实施,或多个一般不符合同时存在导致审核员认为GB/T31950-2015的一个或多个要素未能被覆盖或实施即多次重复发生不符合现象,而又未能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加以消除,形成系统性失效。
② 体系运行出现区域性失效。如某一部门适用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全面失效现象。
③ 所发现不符合事项严重影响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业绩。
④ 对存在严重不符合项的情况,将导致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不能给予注册或推迟给予注册。
凡出现下列情况为一般不符合项:
对满足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或体系文件的要求而言,是个别的、偶然的、孤立的、性质轻微的不合格。或者说,对审核范围覆盖的体系而言,是个次要的问题。在认证活动中,审核员所识别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要求,且未予评价并采取措施的审核发现,将构成不符合。对有意不遵守法律法规(如决定交纳罚款后继续违规操作,而不寻找导致不符合的原因并制订措施)的组织,将不能通过认证或保持认证资格。对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组织,需经确认已采取措施恢复法律法规符合性后,方可获得或保持认证资格。现场审核全部结束后,审核组将现场审核报告及全套审核文件及记录交部门行政人员。
5.7颁发认证证书和证书注册
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经审核员书面验证(一般不符合项)或现场验证(严重不符合项)认为有效后,由审核部报呈公司技术委员会审定。
如技术委员会的认证决定建议与审核组的审核结论有重大出入时,由审核部向受审核方发出审核结果《更正通知书》。
技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行政部办理证书注册和认证证书制作事宜。认证证书经公司总经理签发,有效期为三年。
获证组织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获准认证范围等列入本公司“获证组织名录”。本公司将定期更新该名录,社会公众可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ntcgd.com) 的“证书查询”,或CNCA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nca.org.cn) “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查询平台”,或直接向本公司查询(查询电话: 020-87222625)相关注册名录。若获证组织因保密需要无意公开此信息,请通知本公司。
获证组织具有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投诉/申诉等权利,以及按时接受监督审核等义务。
被批准管理体系注册后,获证组织可以向公众展示本公司的认证证书,及标志,以证实获证组织管理体系通过了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但应遵守本公司和国家相关法规的相关规定。
(1)本公司将定期进行监督审核,以确认获证组织的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第一次监督将在初次审核后12个月内进行,以后每两次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2)必要时,本公司将进行特殊审核。
获证组织需更改获准认证/注册的数据储存安全管理体系时,应及时将更改情况报本公司市场部。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当证书覆盖的范围、认证依据的标准、证书持有者、注册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应重新换证。
当获证组织不能保持认证水平或违反认证合同规定时:被列入相关失信企业名单: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等,均可能会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甚至撤销。如果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会导致认证范围的缩小。获证组织不愿意保持认证资格,可提出认证的注销。获证组织范围内某些部分不愿维持纳入认证资格,也可提出缩小认证范围。
本公司关于注销、暂停、撤销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资格的决定,以及解除暂停的决定,缩小认证范围的决定,应书面通知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同时,还将.上报国家认可委。对于注销、暂停、撤销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资格的决定,以及证书到期未申请复评的组织,本公司将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按季报告有关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管机构。
12.1扩大认证范围
获证组织需扩大认证范围时应提出申请,本公司将评审申请,确定必要的审核活动,以做出是否可予扩大的决定。
12.2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本公司为调查投诉,国家安排的检查任务,重大事故调查,对变更情况进行评价,或对被暂停的获证组织进行跟踪而进行的审核可能只能提前较短时间,甚至无法提前通知获证组织。请获证组织给予理解和配合。若获证组织届时对具体审核组成员有异议,仍可向本公司提出。
当证书有效期到期后,证书将自动失效,获证组织如需继续保持注册资格,需在证书到期之前六个月与本公司市场部重新签订合同,然后按上述程序在证书有效期之前进行再认证和换证。
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组织在对本公司的结论、行为、决定等有异议时,可公平地提出,并具有投诉/申诉的权利。本公司申/投诉处理程序可向本公司行政部索取。
审核时间人日数根据《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确定指南》中QMS的人日要求执行。本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收费规定。
本认证规则实施日期: 2024 年10月18日。
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服务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国际惯例,NTC制定认证审核服务收费标准
= NTC作为提供服务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本着非盈利原则向受审核方所收取的认证审核费用主要用于与认证审核活动有关人员的支出费用,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和维护的支出费用、办公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为获证组织的宣传费用等。
= 管理体系认证收费项目包括:申请费、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审核费、监督审核费、年金(含标志使用费)。
= 审选用的体系标准以及组织类型。该表列出的“审核人日”包括了所有必要的活动,如实施认证审核和监督有关的文件审查、对审核组进行指导、策划、审核和最终报告。但不包括旅途时间、初访以及因受审核方出核费按审核所需的“审核人日”收取,审核所需“审核人日”参考认可机构相关文件执行,每次审核所用时间取决于申请认证客户生产规模、场所分布和现严重问题而导致现场跟踪的时间。
= 因在认证审核、监督、再认证中发现严重不合格而需要现场跟踪时,或者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关于获证客户的投诉并确认为受审核方责任时以及其它可能导致追加审核的情况时,按实际增加的“审核人日”计收费用。
= 定期监督审核,每年至少一次。
= 当获证客户申请扩大认证范围时,根据客户拟扩大部分及组织管理机构的规模、复杂程度等计算所需的“审核人日”。
= 再认证费用原则上为初次认证审核费用的2/3,如有其他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 审核组到现场审核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用,通常由申请认证组织负责,按实际费用报销。
单一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收 费 标 准 | 备 注 |
1 | 申请费 | 1000元 | 提出认证审核申请时收取 |
2 | 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 | 2000元 | 含中英文证书正本各一套,注册审核时收取,如需加印正、副本证书,每份另收费150元 |
3 | 审核费 | 3000元×人日数 | 按认可机构相关文件规定的审核人天数要求,按双方约定的合同支付方式收取 |
4 | 监督审核费 | 3000元×人日数 | 按规定的监督审核人日数执行 |
5 | 年金(含标志使用费) | 2000元 | 每年交纳一次,在监督审核时收取 |
注:审核人日数是指审核所需的人员天数,即“审核员人数×天数”。 |
序号 | 客户名称 | 证书编号 | 暂停起止日期 |
1 | 威尔特(广州)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 58322Q10021R0S | 2025/01/02-2025/07/01 |
2 | 广东云锁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 58322Q10026R0S | 2025/03/20-2025/09/19 |
58322E10015R0S | |||
58322S10016R0S | |||
3 | 广东格匠商厨科技有限公司 | 58324Q10008R0S | 2025/03/28-2025/09/27 |
58324E10007R0S | |||
58324S10007R0S | |||
4 | 广州市文强刻章服务有限公司 | 58324Q10009R0S | 2025/04/22-2025/10/21 |
58324E10008R0S | |||
58324S10008R0S | |||
5 | 广州天达印章刻制中心 | 58324Q10010R0S | 2025/04/22-2025/10/21 |
58324E10009R0S | |||
58324S10009R0S | |||
6 | 广州世印刻章有限公司 | 58324Q10011R1S | 2025/04/23-2025/10/22 |
58324E10010R1S | |||
58324S10010R1S | |||
7 | 广州市鸿图印章有限公司 | 58324Q10012R0S | 2025/04/24-2025/10/23 |
58324E10011R0S | |||
58324S10011R0S | |||
8 | 广州世纪刻章有限公司 | 58324Q10013R0S | 2025/04/25-2025/10/24 |
58324E10012R0S | |||
58324S10012R0S | |||
9 | 乐昌市恒发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 58323Q10020R1M | 205/06/27-2025/12/26 |
序号 | 客户名称 | 证书编号 | 撤消日期 |
1 | 广州智尊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58322S10005R0S | 2025-02-06 |
2 | 广州市恒笛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58322Q10014R0M | 2025-03-04 |
58322S10008R0M | |||
3 | 广州亿嘉纸品制造有限公司 | 58322Q10006R0S | 2025-03-24 |
4 | 深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58323Q10032ROM | 2025-05-16 |
58323Q10033ROM | |||
58323Q10034ROM | |||
58323Q10035ROM | |||
58323Q10036ROM | |||
58323Q10037ROM | |||
5 | 中山市新嘉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58323Q10019R1S | 2025-05-27 |
6 | 深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58323Q10044R0M | 2025-06-13 |
7 | 威尔特(广州)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 58322Q10021R0S | 202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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